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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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江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舒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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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民初35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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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1-01-05 |
2 |
宁波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亚能、刘联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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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5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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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7-18 |
3 |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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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执6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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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9-03-15 | 2019-04-25 |
4 |
、董成娟、陈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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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49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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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10-12 | 2018-12-10 |
5 |
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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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5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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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9-01-14 |
6 |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苏雷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张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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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31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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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9-14 | 2019-10-22 |
7 |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武追、任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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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35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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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9-10-22 |
8 |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奉化市美景三江花木场、江东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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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1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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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8-09 | 2019-10-22 |
9 |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毛伟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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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1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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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8-06 | 2018-09-20 |
10 |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奉化市美博金属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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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1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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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7-26 00:00:00 | 2019-01-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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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213民初18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曾东 李明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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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8-09-07 |
2 | (2018)浙0213民初18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曾东 李明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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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8-04-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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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马斯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立方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曾东、李明珠、舒敏儿、杨松娣、葛承校、葛成方、葛亚琴、俞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房产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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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31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宁波马斯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立方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曾东 李明珠 舒敏儿 杨松娣 葛承校 葛成方 葛亚琴 俞海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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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3139号杨松娣: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马斯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立方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曾东、李明珠、舒敏儿、杨松娣、葛承校、葛成方、葛亚琴、俞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执3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松娣名下的位于奉化区春晖路2弄11幢211室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01-8463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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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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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丹、钱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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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8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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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828号张丹、钱伟:你们与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13民初149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们(你们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4576.65元及相应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案件受理费582元,由你们负担;(3)支付执行费718.65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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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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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九芳、单仕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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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8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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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829号黄九芳、单仕表:你们与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13民初8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们(你们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2304.78元及相应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案件受理费554元,由你们负担;(3)支付执行费684.57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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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
4 |
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奉化市滕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陈贻军、江衍、林梅表、沈桑月、吴百静、林松雷、沈培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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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8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市滕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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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830号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奉化市滕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陈贻军、江衍、林梅表、沈桑月、吴百静、林松雷、沈培宏:你们与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213民初685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们(你们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宁波市奉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724966.47元及相应利息;奉化市滕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陈贻军、江衍、林梅表、沈桑月、吴百静、林松雷、沈培宏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案件受理费36600元,由你们负担;(3)支付执行费39649.66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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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
5 |
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璐、卓宏霞、唐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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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5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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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541号唐璐、卓宏霞、唐海滨:你(单位)与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213民初104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唐璐归还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6883.57元及相应利息;卓宏霞、唐海滨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2951.5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503.25元。执行员:叶伟巍联系电话:88903205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唐璐账号:6228580299901769510卓宏霞账号:6228580299901769528唐海滨账号:6228580299901769536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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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6 |
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周金伦、柳长波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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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5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江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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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540号宁波江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周金伦、柳长波:你(单位)与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213民初157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周金伦归还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725928.06元及相应利息等;宁波江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柳长波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14303.5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9659.28元。执行员:蒋明波联系电话:88903590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宁波江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769486周金伦账号:6228580299901769494柳长波账号:6228580299901769502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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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7 |
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溪口镇盆景花木场、徐海波、徐小裕、徐世波、周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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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5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市奉化溪口镇盆景花木场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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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507号宁波市奉化溪口镇盆景花木场、徐海波、徐小裕、徐世波、周利群:你(单位)与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213民初95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宁波市奉化溪口镇盆景花木场返还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99310.09元,利息、复利、罚息计117845.12元及相应利息等;徐海波、徐小裕、徐世波、周利群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158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33621.55元。执行员:叶伟巍联系电话:88903205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宁波市奉化溪口镇盆景花木场账号:6228580299901758216徐海波账号:6228580299901758224徐小裕账号:6228580299901758232徐世波账号:6228580299901758240周利群账号:6228580299901758257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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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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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袁洁海、杨春亚、柳长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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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2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江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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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252号宁波江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袁洁海、杨春亚、柳长波:你(单位)与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707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袁洁海、杨春亚归还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2万元;宁波江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柳长波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15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32650元。执行员:沈文达联系电话:88903315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宁波江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588993袁洁海账号:6228580299901589009杨春亚账号:6228580299901589017柳长波账号:6228580299901589025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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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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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毛伟才、周惜娜、杨锡彪、陈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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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1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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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140号毛伟才、周惜娜、杨锡彪、陈明娜:你(单位)与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353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毛伟才、周惜娜归还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02918.05元及相应利息;杨锡彪、陈明娜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7344元、保全费252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981.57元。执行员:叶伟巍联系电话:88903591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毛伟才账号:6228580299901585825周惜娜账号:6228580299901585833杨锡彪账号:6228580299901585841陈明娜账号:6228580299901585858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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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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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竺得明、方杏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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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721号 | 担保物权纠纷 |
原告-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竺得明 方杏飞申请实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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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721号竺得明、方杏飞: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竺得明、方杏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经查,你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执72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竺得明、方杏飞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新一路218弄2幢1号2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10-21243、奉国用(2009)第0433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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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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