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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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多宝娱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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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73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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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20 |
2 |
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多宝娱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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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66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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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4 |
3 |
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多宝娱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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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693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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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5-17 |
4 |
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多宝娱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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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693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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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5-04 |
5 |
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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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40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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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8-18 |
6 |
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国实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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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40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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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20-08-14 |
7 |
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利舒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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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607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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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19-1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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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3401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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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4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实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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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国实咨询有限公司:原告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实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国实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本金人民币6264726元;二、被告深圳国实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626472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5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国实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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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2 |
(2019)粤0391民初34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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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4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国实咨询有限公司 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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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国实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中城胜义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国实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40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国实咨询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3月0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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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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