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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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税稽一罚[2020]75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10日你公司委托装修承包方李弘力装修夹浦镇轻纺大厦四楼,面积有700平方左右,与李弘力个人签订装修合同,合同金额26万元,却取得以下五份发票: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1月6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0907018,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板材销售,金额48543.69元,税额1456.31元,价税合计50000元。丽水市彦飞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1月6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70485347,货物名称:*金属制品*,五金电器灯具配件,金额48543.69元,税额1456.31元,价税合计50000元。丽水市俊桓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1月6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70485381,货物名称:*涂料*油漆销售,金额48543.69元,税额1456.31元,价税合计50000元。绍兴银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4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52413597、52413598,货物名称:“建筑服务”“装修服务费”,合计金额106796.12元,合计税额合计3203.88元,价税合计110000元。上述5份发票价税合计共26万元,你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2月入账,2019年12月经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丽水市税务局稽查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明为虚开。检查人员2019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送达湖税稽一通(2019)46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你公司从李弘力处取得第三方的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你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告知你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发票或提供相应资料证明你单位该项业务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取得了李弘力在办税厅补开的发票,允许在2018年所得税前扣除。检查取得的相关证据证据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吕斌、会计(被委托人)方炜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共4页,证明主体资格。证据二:财务报表复印件2页;证明纳税人2018年度财务状况。证据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共7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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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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