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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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文标、贺蕾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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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9民终30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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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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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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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502民初104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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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27 |
3 |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云翔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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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特47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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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8 |
4 |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良旋、代静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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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民初13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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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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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仁朋、陈小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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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民初12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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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6 |
6 |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燕冰、章国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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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民初12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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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6 |
7 |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巧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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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特101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当事人-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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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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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兆汉、卢春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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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民初136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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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16 |
9 |
朱小建、徐花香等与洪金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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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民初921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徐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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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18 |
10 |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金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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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18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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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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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6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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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奚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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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奚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奚咏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奚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9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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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2 |
(2019)浙0103民初68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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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8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军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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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军钢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军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51元、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车位费1200元,合计1751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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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3 |
(2019)浙0103民初68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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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8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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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蔡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76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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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4 |
(2019)浙0103民初68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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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8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蔡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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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少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少云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68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蔡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76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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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5 |
(2019)浙0103民初69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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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9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葛小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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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小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小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葛小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29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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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6 |
(2020)浙0103民初6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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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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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39号王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3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简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74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违约金500元(违约金按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二,从被告逾期之日暂计至2015年9月20日);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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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7 |
(2020)浙0103民初6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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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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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46号杨奚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4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简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590元;2,判今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违约金500元(违约金按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二,从被告逾期之日暂计至2015年9月20日);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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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8 |
(2019)浙0103民初72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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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729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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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7295号俞浩刚: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729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57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违约金500元(违约金按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二,从被告逾期之日暂计至2015年9月20日),以上款项合计3079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7月19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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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9 |
原告邵建诉被告上海银湾生活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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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民初69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邵建 被告-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何泓潭 上海银湾生活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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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湾生活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建诉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泓潭、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502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二0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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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10 |
(2019)浙0103民初685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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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8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蔡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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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6855号蔡少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576元;2、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违约金500元(违约金按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二,从被告逾期之日暂计至2015年9月20日)以上款项合计3076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6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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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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