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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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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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052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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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20-01-01 |
2 |
郭杰与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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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402民初16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郭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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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8-05-28 | 2019-07-03 |
3 |
唐应斌与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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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民初14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唐应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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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7-11-07 | 2017-12-29 |
4 |
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锡龙劳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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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民终28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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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27 | 2019-04-26 |
5 |
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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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5民初59837号 | 肖像权纠纷 |
当事人-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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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9-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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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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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0523号 | - |
原告- 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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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民初10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2050000元和该款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9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号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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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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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0523号 | - |
原告- 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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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民初10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2050000元和该款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9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号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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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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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052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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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玉溪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205万元(大写:贰佰零伍万元整)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为人民币215506元),上述共计人民币2265506元(大写:贰佰贰拾陆万伍仟伍佰零陆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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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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