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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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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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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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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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方瑞厨具有限公司与深圳龙媒肥妈烹饪教育有限公司、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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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0194号之一 | 物权确认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方瑞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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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4-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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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997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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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97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莱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鸿林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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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973号广州市鸿林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莱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6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9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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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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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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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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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宝能•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于2019年10月30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的租金77195.63元、营运管理费115787.84元、物业管理费44120.58元、推广费5515.08元、P0S租金320元以及迟延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16187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违约金应以242939.1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的违约使用金14425.75元、营运管理费10668.80元、物业管理费4065.31元、推广费508.16元;四、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19515.86元;五、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商铺恢复毛坯工程费用63187.92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9.54元,由原告负担875元,由被告负担8144.5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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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3 |
(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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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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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宝能•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于2019年10月30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的租金77195.63元、营运管理费115787.84元、物业管理费44120.58元、推广费5515.08元、P0S租金320元以及迟延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16187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违约金应以242939.1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的违约使用金14425.75元、营运管理费10668.80元、物业管理费4065.31元、推广费508.16元;四、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19515.86元;五、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商铺恢复毛坯工程费用63187.92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9.54元,由原告负担875元,由被告负担8144.5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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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4 |
(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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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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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宝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被告签订的《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于2019年10月30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的租金77195.63元、营运管理费115787.84元、物业管理费44120.58元、推广费5515.08元、P0S租金320元,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的电费985.68元、服务费657.12元、水费10.54元以及迟延支付租赁费用的违约金65190.42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的违约使用金14425.75元、营运管理费10668.80元、物业管理费4065.31元、推广费508.16元;4、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19515.86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商铺恢复毛坯工程费用63187.92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日9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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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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