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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增长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1号1幢5号楼309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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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27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凌杰 被告- 杭州增长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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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凌杰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27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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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2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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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世雄 被告- 杭州增长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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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世雄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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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3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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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8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吴晓雅 被告- 杭州增长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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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晓雅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8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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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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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余剑 被告- 杭州增长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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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余剑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4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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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5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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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8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文春娥 被告- 杭州增长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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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文春娥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85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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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6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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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陈郎 被告- 杭州增长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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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郞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5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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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7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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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毕文娟 被告- 杭州增长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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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毕文娟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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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8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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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8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程联炜 被告- 杭州增长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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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程联炜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8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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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9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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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袁晶妍 被告- 杭州增长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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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袁晶妍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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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10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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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佳 被告- 杭州增长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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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佳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5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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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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