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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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甘州市监罚字(2019)第31号 | 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甘州分局 |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1日,以7.43元/L价格从宁夏泰富能源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汽油650L,以7.63元/L销售;7.95元/L价格购进95号车用汽油1200L,以8.17元/L销售.上述汽油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2018年12月17日,南关工商质监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HGJ2018-1088、HGJ2018-108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违法货值金额达14763.5元,牟取违法所得39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二、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94元;三、依法处以产品销售货值金额14763.5元1.5倍的罚款22145.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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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详情 |
2 | 张质监罚字[2018]001号 | 张掖市质监局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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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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