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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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奇、白亚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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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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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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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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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 被告- 刘亚龙 榆林佐辰工贸有限公司 朱富生 刘桂英 榆林市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徐鑫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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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榆林佐辰工贸有限公司、刘亚龙、徐鑫梅、朱富生:-->榆林佐辰工贸有限公司、刘亚龙、徐鑫梅、朱富生:本院受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与被告榆林佐辰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桂英、刘亚龙、徐鑫梅、朱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802民初655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91588702021-07-2921:38:47:137榆林佐辰工贸有限公司、刘亚龙、徐鑫梅、朱富生3748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7/29/content_9158870.htmlnull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10/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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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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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 被告- 张文奇 张永奇 牛艳 白亚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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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张永奇:-->张永奇: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白亚梅、张永奇、张文奇、牛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陕0802执恢145号拍卖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内容:张永奇名下位于西沙王家楼制鞋厂西-1,评估价格:1057000元),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及评估报告,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本裁定及评估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89159902021-03-0611:30:00:0张永奇3692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3/06/content_8915990.htmlnull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及评估报告,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陕0802执恢145号拍卖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内容:张永奇名下位于西沙王家楼制鞋厂西-1,评估价格:1057000元),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及评估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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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 |
3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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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民初65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 被告- 榆林佐辰工贸有限公司 榆林市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亚龙 徐鑫梅 朱富生 刘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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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民初6551号榆林佐辰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亚龙、徐鑫梅、朱富生、刘桂英:本院受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与被告榆林佐辰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亚龙、徐鑫梅、朱富生、刘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802民初65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榆林市佐辰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86.31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逾期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被告刘亚龙、徐鑫梅、刘桂英、朱富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对被告榆林市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榆林市西沙210国道西侧13054平方米、东侧16490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03)第00124号,榆市国用(2003)第00125号,他项权证号:榆市国有他项(2014)第3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20元,由被告榆林市佐辰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亚龙、徐鑫梅、刘桂英、朱富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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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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