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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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95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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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9508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健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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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3民初9508号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市健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刘丰瑞与被告张煜煜、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市健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95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一、二、三、四为借款提供担保、原登记在被告三名下、现登记在被告四名下的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60%股权享有质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以(2019)粤03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债权金额为限。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27日15时30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法院联系人:赵捷电话:0755-250382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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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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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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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9508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 刘丰瑞 当事人- 深圳市健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捷 被告- 深圳市健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张志福 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张煜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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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9508号 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市健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刘丰瑞与被告张煜煜、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市健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95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一、二、三、四为借款提供担保、原登记在被告三名下、现登记在被告四名下的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60%股权享有质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以(2019)粤03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债权金额为限。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27日15时30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院联系人:赵捷 电话:0755-2503827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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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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