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李志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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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民终74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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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5 | 2019-11-22 |
| 2 |
李志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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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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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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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58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 广西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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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伟:本院受理(2017)桂0103民初1585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伟、李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广西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50000元为基数,2017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伟、李志强对被告广西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9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伟、李志强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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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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