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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八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5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5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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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100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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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1-28
    2

    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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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18142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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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08-10 2020-12-18
    3

    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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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终6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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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3-01 2020-12-28
    4

    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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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83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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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4 2019-10-11
    5

    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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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17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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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8-14 2020-01-14
    6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澧县新裕公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等与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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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湘民初35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澧县新裕公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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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2-29 2019-01-08
    7

    国家开发银行与中控电力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洋、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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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民初1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
    中控电力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汪洋
    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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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9 2020-01-14
    8

    国家开发银行与中控电力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洋、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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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民初1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
    中控电力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汪洋
    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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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9 2019-06-27
    9

    盈江香柏发电有限公司与汪洋、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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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2民初54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盈江香柏发电有限公司
    汪洋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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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12 2020-11-05
    10

    盈江香柏发电有限公司、汪洋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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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2财保76号 -

    申请人-盈江香柏发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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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28 2018-06-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1执4621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0-21 详情
    2 (2020)粤0105执1004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15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5执保170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许铭君、汪洋、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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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保17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许铭君 汪洋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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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1705号许铭君: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许铭君、汪洋、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1705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2038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40673632021-09-2816:19:50: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170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许铭君、汪洋、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许铭君: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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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2

    曹美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广州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曾德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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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06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曹美 当事人- 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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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1067号广州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曹美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广州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曾德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曹美现已提起诉讼。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原告的起诉请求:1.撤销(2021)粤01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并撤销(2020)粤01执1813号执行公告;2.确认原告对天河区天河北路181号101铺自编之3商铺享有租赁权至2027年4月30日;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22日09时30分-12时00分在第55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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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3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广州裕华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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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3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裕华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汪洋 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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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382号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广州裕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广州裕华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13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工业支行2013年项借字第003号)自起诉状副本送迗被告之日起解除;2.判令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清偿贷款本金28677056083元及利息60357899.41元(上述合计347128460.2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以286770560.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的标准计算;自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6770560.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后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前述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对本案抵押物即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共计391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21956.19平方米,具体详见附件《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对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对本案质押物即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对本案质押物即汪洋持有的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权、广州裕华有限公司持有的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对本案质押物即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的新裕大厦经营收益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广州裕华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本案决定于2021年12月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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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4

    (2021)粤0106民初12773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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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27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被告- 李娜 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汪洋 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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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2773号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李娜:  本院受理的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152052021-08-1017:24:14:0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2021)粤0106民初12773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李娜: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电话:830085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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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5

    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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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7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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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717号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7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812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21年4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7812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利率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止,利息合计236964元;罚息自2021年5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7812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利率乘以150%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借款利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70个基本点,借款利率随着LPR的调整按季相应调整,即当季度LPR调整的,借款利率于次季度首月1日调整,如当季度LPR多次调整的,借款利率于次季度首月1日并按当季度最新LPR调整];2.判令被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3.判令原告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314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李娜对被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五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本案决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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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6

    (2019)粤0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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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73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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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1813号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813号传统评估结果公示文书。传统评估结果公示内容为:本院受理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依法采取传统评估方式对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5-181号(单)A303车位、A304车位、A305车位、A306车位、A307车位、A308车位、A309车位、A310车位、A312车位、A314车位、A333车位、A334车位、A335车位、A336车位、A337车位、A338车位、A339车位、A340车位、A341车位、A342车位、A343车位、B127车位、B301车位、B302车位、B303车位、B304车位、B305车位、B306车位、B307车位、B308车位、B309车位、B310车位、B311车位、B312车位、B334车位、B336车位、B337车位、B345车位、B346车位、B347车位、B348车位、B349车位(共计42个车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经电子摇号确定广东美佳联房地产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广东美佳联房地产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出具了《评估报告书》。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在网上公示的方式向你们发送评估结果,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们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公示如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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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4
    7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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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73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汪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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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73号之三汪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作出(2019)粤0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改判原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本金289672388.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4月2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4日为10340384.31元;罚息从2018年4月2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4日为13918.44元,从2019年1月25日起以289672388.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从2018年4月2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4日为247302.7元,从2019年1月25日起以10340384.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二审诉讼费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中的利率适用错误。利息计算利率自2018年6月21日起应当调整为年利率4.75%。根据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编号:工业支行2013年项借字第004号)第三条,利率、利息和费用3.1条,借款利率按下列第(2)种方式确定:(2)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零。2013年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放款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基准利率,当时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55%,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凭证》显示,借款约定的还款日期均为2023年6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主张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根据上述合同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6月21日起,借款期限缩减为5年以内(含5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基准利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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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4
    8

    上诉人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及原审被告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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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83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及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汪洋 当事人- 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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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8352号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洋: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及原审被告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8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91.9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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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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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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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73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汪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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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73号之二汪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89672388.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4月2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4日为10603227.33元;罚息从2018年4月2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4日为14332.54元,从2019年1月25日起以289672388.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从2018年4月21日起计至2019年1月24日为259982.76元,从2019年1月25日起以10603227.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二、当被告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1号101、202-1、202-2、301、302、401房产以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5-181号(单)A303、A304、A305、A306、A307、A308、A309、A310、A312、A314、A333、A334、A335、A336、A337、A338、A339、A340、A341、A342、A343、B127、B301、B302、B303、B304、B305、B306、B307、B308、B309、B310、B311、B312、B334、B336、B337、B345、B346、B347、B348、B349车位(他项权证号见附表2)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当被告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祥龙大厦商业物业和车位经营收益权优先受偿;四、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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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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