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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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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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2执164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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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9 |
2 |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睿朵(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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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61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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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02 |
3 |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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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61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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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7 |
4 |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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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90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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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7-30 |
5 |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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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90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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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7-30 |
6 |
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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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38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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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6 |
7 |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晟逸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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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61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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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6 |
8 |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以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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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616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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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2 |
9 |
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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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1852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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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7-31 |
10 |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和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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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执19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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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7-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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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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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05 | 2019-05-23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智 林文洪 林文昌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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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金融法院 | G27 | 2019-02-21 |
3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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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9-01-22 |
4 | (2017)沪0118民初188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安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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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5 |
5 | (2017)沪0118民初188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安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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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04-05 |
6 | (2017)沪0118民初188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安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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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7 | (2017)沪0118民初188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异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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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8 | (2017)沪0118民初188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京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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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9 | (2017)沪0118民初188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荟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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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6 |
10 | (2017)沪0118民初188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大漠紫光(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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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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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5执32174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2 | 详情 |
2 | (2020)沪0118执7173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2 | 详情 |
3 | (2019)沪0118执922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1 | 详情 |
4 | (2019)沪0118执9221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1 | 详情 |
5 | (2019)沪0118执9220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1 | 详情 |
6 | (2019)沪0118执9181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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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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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90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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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9088号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青浦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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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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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90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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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9090号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青浦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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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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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61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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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6167号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厚乾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青浦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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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4 |
(2020)粤03民终594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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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59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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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5941号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陈忠娇、宋秀榕、林培英、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原审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594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03.65元,减半收取102001.83元,由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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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5 |
(2020)粤03民终6185号判决公告林文昌、宋秀榕、陈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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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8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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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185号林文昌、宋秀榕、陈宇: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审被告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林文昌、一审被告宋秀榕、一审被告陈宇、一审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收账款本金27851856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785185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向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2500万元和保理费36万元、保理费罚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以15万元、15万元、6万元为基数,自相应逾期日次日分段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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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6 |
(2020)粤03民终6187号判决公告林文昌、宋秀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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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8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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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187号林文昌、宋秀榕: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审被告上海奕辛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林文昌、一审被告宋秀榕、一审被告林杨彬、一审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6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收账款本金197461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9746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向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1500万元和违约金(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2月9日起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4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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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7 |
(2020)粤03民终6186号判决公告林文昌、宋秀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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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8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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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186号林文昌、宋秀榕: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审被告上海奕辛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林文昌、一审被告宋秀榕、一审被告林杨彬、一审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6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收账款本金28317900元及逾期违约金(28317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范围内向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2500万元和保理费315000元、保理费罚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以15万元、165000元为基数,自相应逾期日次日分段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3万元;三、驳回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77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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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8 |
(2020)粤03民终6185-6187号不开庭通知公告林文昌、宋秀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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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85-618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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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公告(2020)粤03民终6185-6187号林文昌、宋秀榕、陈宇:关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和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奕辛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昌、宋秀榕、陈宇、林杨彬、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朱珠、审判员刘雁兵、审判员钱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朱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雁兵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王玉寒、颜萍萍兼任。如果你(单位)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你(单位)如有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授权等材料需提交,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于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云柜或以书面形式通过EMS快递向本院提交。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不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颜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826。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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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9 |
(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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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智 林文昌 林文洪 陈忠娇 宋秀榕 林培英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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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宋秀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陈忠娇、宋秀榕、林培英、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8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3月2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詹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19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12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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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10 |
(2018)粤0304民初38090-3809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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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8090-3809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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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8090-38092号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昌、宋秀榕、陈宇、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林杨彬、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等合同纠纷三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3月4日9:15,开庭地点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咨询。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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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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