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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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张东祥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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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执异6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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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9 |
2 |
余海清、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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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02民初8488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余海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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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9 |
3 |
四川鑫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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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3民初916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鑫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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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10-09 |
4 |
佛山市高明区力丰建材经营部、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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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8民初43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力丰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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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9 |
5 |
浙江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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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1419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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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30 |
6 |
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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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109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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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04 |
7 |
河南晟辉电气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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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晟辉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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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07 |
8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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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5民终2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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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01 |
9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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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民初89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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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13 |
10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昌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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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34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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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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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兴旺 被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付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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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09-06 |
2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景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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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9 | 2020-08-30 |
3 | (2019)粤1303民撤4号 | -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锦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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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22G23中缝 | 2020-08-13 |
4 | (2019)粤1303民撤11号 | -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晓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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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22G23中缝 | 2020-08-13 |
5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群 郝先琴 六安传化信实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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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3G76中缝 | 2020-06-04 |
6 | (2020)粤1303民撤2号 | -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慧雯 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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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62 | 2020-05-14 |
7 | (2020)粤1303民撤3号 | -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付建军 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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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62 | 2020-05-14 |
8 | (2020)粤1303民撤5号 | -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日久 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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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63 | 2020-05-14 |
9 | (2020)粤1303民撤4号 | -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日久 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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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63 | 2020-05-14 |
10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立伟 被告- 被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史华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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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G32 | 2020-0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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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金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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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680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明霞 邹启祥 廖山波 徐霞英 被告- 万金红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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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金红(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4****1336):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徐霞英、廖山波、邹启祥、陈明霞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金红劳动争议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68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王德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邹启祥、陈明霞支付所欠工资25550元;支付邹启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6520元;支付陈明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7680元;2.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廖山波、徐霞英支付所欠工资26250元,支付廖山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6520元;支付徐霞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768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承办法官:邱堂寅书记员:王紫娟联系电话:0595-88765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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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曹原、程文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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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427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曹原 程文秀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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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4271号曹原、程文秀: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原、程文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状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95,07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595,078元为基数,计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们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们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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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3 |
(2021)粤0118执8689号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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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执86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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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执8689号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540411762021-09-0615:55:39:939联系人:苏伯昌、陈翔(2021)粤0118执8689号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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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朱卫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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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66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卫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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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6670号朱卫群:本院受理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朱卫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下午14时在虹口法院第3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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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5 |
(2021)浙0225民初16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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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16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丽丽 董卫星 罗炜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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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卫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703263437,住象山县石浦镇昌明村4号2户);本院受理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卫星、张丽丽、罗炜敏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罗炜敏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作出裁定如下:被告罗炜敏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163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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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6 |
(2021)粤0118执3952号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秀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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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执395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秀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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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执3952号广州秀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秀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539129152021-05-0611:40:17:396联系人:叶浩正、江俊杰(2021)粤0118执3952号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秀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广州秀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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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7 |
(2021)浙0225民初16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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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16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董卫星 张丽丽 罗炜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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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卫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703263437,住象山县石浦镇昌明村4号2户)本院受理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卫星、张丽丽、罗炜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董卫星、张丽丽共同归还原告欠款本金44486249.04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1月31日为45739397.32元);2.被告罗炜敏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42486249.04元本金及利息(以42486249.04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1月31日为43363397.3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1631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O二一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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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8 |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云、洪霞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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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35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陆云 洪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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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3517号陆云(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7308075218):洪霞(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611155925):本院受理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云、洪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陆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8664588.24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欠款7887111.9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2981元,由被告陆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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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9 |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善岳、姚芬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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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35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善岳 姚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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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善岳(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109062275)、姚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201171828):本院受理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善岳、姚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何善岳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4120863.29元;2.被告何善岳支付利息(以24120863.29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7日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3.被告姚芬对被告何善岳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351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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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10 |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云、洪霞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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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35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陆云 洪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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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云(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7308075218)、洪霞(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611155925):本院受理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云、洪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8664588.24元,并支付利息(以8664588.2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351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10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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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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