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李章利,杨万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05民初2327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8 |
2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李陈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05民初2328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8 |
3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周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2017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27 |
4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朱良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201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27 |
5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王开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201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27 |
6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彭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1993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27 |
7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罗磊,何选桂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2020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27 |
8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钟耕,郭小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2021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27 |
9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夏瀚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201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27 |
10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覃久红,梁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1993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渝0112民初19715号 收起
...
展开
|
(2019)渝0112民初197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奇志 重庆月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马功华 李刚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9715号李奇志、马功华、李刚:本院受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奇志、重庆月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功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尚欠贷款本金176684.95元及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止2014年12月24日止利息为6675.05元,从2014年12月25日起本金基数为176684.95元按年利率24%计算);2、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334元;3、被告重庆月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功华、李刚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开庭三日前,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0日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2019)渝0112民初19715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18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9-18 |
2 |
(2019)渝0112民初8087号 收起
...
展开
|
(2019)渝0112民初80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廖晓龙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9)渝0112民初8087号廖晓龙:本院受理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诉廖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9141.16元及利息(以29141.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4日为4798.58元),共33939.7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1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6-11 |
3 |
(2019)渝0112民初14405号 收起
...
展开
|
(2019)渝0112民初144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泽东 张琴 冯义 重庆黄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4405号黄泽东、张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泽东、张琴、冯义、重庆黄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渝0112民初14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07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07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5-07 |
4 |
(2019)渝0112民初14405号 收起
...
展开
|
(2019)渝0112民初144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泽东 重庆黄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冯义 张琴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4405号黄泽东、张琴:本院受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泽东、重庆黄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冯义、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渝0112民初1440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黄泽东返还贷款本金44760.63元;2、判令被告黄泽东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以44760.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总金额为42970.2元);3、判令被告黄泽东支付本案律师费用3000元;4、判令被告重庆黄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冯义、张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7月08日0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04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04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4-04 |
5 |
(2018)渝0112民初2241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112民初22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魏雄 李万容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241号魏雄、李万容:本院受理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诉魏雄、李万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被告1偿还借款本金4661.24元,以及利息(从2015年3月28日起以本金4661.2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本息还清时止,截止2017/10/30日利息暂计2796.74元,以上总金额暂计7457.98元);判决被告1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判决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31日0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年2月27日刊登日期:2018年02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27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2-27 |
6 |
(2018)渝0241执57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241执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姚茂杰 被告- 周建忠 杨洁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8)渝0241执57号周建忠:本院受理姚茂杰诉你、杨洁、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茂杰申请执行(2017)渝04民终87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41民执57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秀山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1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1-11 |
7 |
(2017)渝04民终811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4民终8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湖南商会 周江红 齐利英 杨洁 周建忠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7)渝04民终811号周江洪:本院受理上诉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湖南商会、周江红、齐利英、杨洁、周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4民终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1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湖南商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湖南商会账户31850101040012319存款22.779218万元支付给上诉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三、驳回上诉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14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9414元,由上诉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15414元,被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湖南商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负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4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19214元,由上诉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15214元,被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湖南商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负担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4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4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2-04 |
8 |
(2016)渝0112民初16087号 收起
...
展开
|
(2016)渝0112民初1608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兴容 张成兰 郑杰 重庆市澳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6087号张兴容、张成兰、重庆市澳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容、张成兰、郑杰、重庆市澳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6087号判决书:一、被告张兴容、张成兰、郑杰、重庆市澳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郑家兵所欠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107746.66元,并从2015年6月19日起,以本金10774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张兴容、张成兰、郑杰、重庆市澳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1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刘骁畅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8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0-18 |
9 |
(2017)渝0112民初5221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52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潘立 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何瑜 胡严 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5221号潘立(510218198110140014)、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500112000063530):本院受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诉你们、何瑜、胡严、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0597.99元;二、被告何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7945.53元;三、被告何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逾期罚息(以630597.99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按日0.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12611.96元,但前述罚息与违约金之和应以不超过以630597.99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所得之金额;四、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有权对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210号汇景苑1幢4-4/5-1号房屋及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一巷13号1幢1-18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未受偿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胡严、潘立、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0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565元,由被告何瑜、胡严、潘立、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唐海峰联系电话:(023)-6718857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6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6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0-16 |
10 |
(2017)渝04民终811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4民终8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湖南商会 周红江 齐利英 杨洁 周建忠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7)渝04民终811号周江红:本院受理上诉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湖南商会、周红江、齐利英、杨洁、周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4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4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8-04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