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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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与何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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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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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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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中某、东某、柳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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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670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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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9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与吴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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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4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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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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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与王家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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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42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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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7-01 |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广东欧艺轩家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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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41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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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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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东莞市尚渡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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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37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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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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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与东莞市茂苗实业有限公司、柳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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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7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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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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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中某、东某、柳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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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7646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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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3-18 |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与广东欧艺轩家居有限公司、刘学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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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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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11-11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与东莞市尚渡服饰有限公司、李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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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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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11-0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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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1972民初11046号公告应诉朱子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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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10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被告- 朱子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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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1046号朱子彬(4418211990110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与被告朱子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35760.94元(其中本金32900元,利息1868.87元,罚息63.2元,复利928.8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14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11046号公告应诉朱子彬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3967/4025/4029号公告应诉杨礼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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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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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18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侯守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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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被告- 侯守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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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18号侯守荣(44142119930416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诉被告侯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22885.71元(其中本金20000元,利息1121.55元,罚息1609.99元,复利154.1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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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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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23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侯守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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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被告- 侯守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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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23号侯守荣(44142119930416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诉被告侯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27936.43元(其中本金25052.49元,利息0元,罚息2735.81元,复利148.1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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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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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2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侯守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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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被告- 侯守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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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29号侯守荣(44142119930416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诉被告侯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4529.33元(其中本金4000元,利息227.11元,罚息277.19元,复利25.0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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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 5 |
(2021)粤1972民初2724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侯守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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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被告- 侯守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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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24号侯守荣(44142119930416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诉被告侯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11254.71元(其中本金10000元,利息564.97元,罚息634.66元,复利55.0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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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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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377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东莞市尚渡服饰有限公司、李羊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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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3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被告- 东莞市尚渡服饰有限公司 李羊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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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377号东莞市尚渡服饰有限公司、李羊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尚渡服饰有限公司、李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你们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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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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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7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广东欧艺轩家居有限公司、刘学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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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被告- 广东欧艺轩家居有限公司 刘学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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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70号广东欧艺轩家居有限公司、刘学信(公民身份号码为34122519810116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诉被告广东欧艺轩家居有限公司、刘学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10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广东欧艺轩家居有限公司、刘学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为8,431.75元、37,860元、163.83元;2019年3月21日起的利息按《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罚息、复利的利率按合同所执行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均从2019年3月21日起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5.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85.82元,由被告广东欧艺轩家居有限公司、刘学信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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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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