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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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市管罚处字〔2018〕4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年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市管罚告字〔201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的天台小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鸭锁骨、卤鸭翅、卤鸡脆骨、卤鸭脖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人参(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和虫草花(蛹虫草),外包装上标注“特别添加人参,虫草花精心卤制”,但配料表中未标注相应成分,违反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之规定。依据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之规定,涉案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依据原卫生部《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之规定,涉案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涉案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人参(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和虫草花(蛹虫草)但外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违反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之规定。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行为属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天台小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和检测报告复印件。涉案产品的明示标准为GB/T23586,但检测报告(编号:SHF17050102-01、SHF17050102-02、2017-F-7911、SHF17010089-01)的检验项目只有“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两个项目,并不能准确反映食品的合格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正确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四条的细化标准:“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85万以上3.65万以下。”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68元;2.罚款27500元。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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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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