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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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7329号原告佛山市世峻弘茂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桂海、广东百家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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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73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世峻弘茂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百家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卢桂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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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卢桂海、广东百家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世峻弘茂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桂海、广东百家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1732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9500元及利息43728.63元(以259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865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5日利息为35078.63元);2.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5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袁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洪园艳、余晓娜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11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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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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