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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源鹰牌

    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源县骆湖镇骆湖村黄泥塘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桂明与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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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625民初1212号 劳动争议

    原告-张桂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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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源县人民法院 2017-12-28 2018-03-1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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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54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旋风金刚石磨轮厂 当事人- 佛山新虹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标牌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和兴印刷厂 肇庆市金碧嘉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 高要市纯美陶瓷有限公司 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中宝力联电缆厂 肇庆市宝利莱陶瓷有限公司 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明杰工业皮带有限公司 东源县好爱多陶瓷有限公司 肇庆市郭氏企业名嘉陶瓷有限公司 清远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英超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市新锦成陶瓷有限公司 清远市升华建陶有限公司 肇庆市纯一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立信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沙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甘洋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如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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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54号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旋风金刚石磨轮厂因与被上诉人何溢文、原审第三人肇庆市纯一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新虹机械有限公司分车间、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和兴印刷厂、原审第三人清远市升华建陶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潘得献、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甘洋木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高要市纯美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恒立信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罗遇荣、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中宝力联电缆厂、原审第三人徐文虎、原审第三人黄志伟、原审第三人广东英超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宝利莱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郭氏企业名嘉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东源县好爱多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华德、原审第三人陈啟雄、原审第三人梅久太、原审第三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创明杰工业皮带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清远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沙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标牌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恩平市新锦成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金碧嘉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如新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旋风金刚石磨轮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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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29
    2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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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09号 -

    原告- 肇庆市纯一陶瓷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新虹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标牌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和兴印刷厂 肇庆市金碧嘉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 高要市纯美陶瓷有限公司 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旋风金刚石磨轮厂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中宝力联电缆厂 肇庆市宝利莱陶瓷有限公司 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明杰工业皮带有限公司 东源县好爱多陶瓷有限公司 肇庆市郭氏企业名嘉陶瓷有限公司 清远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英超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市新锦成陶瓷有限公司 清远市升华建陶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立信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沙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甘洋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如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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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09号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肇庆市纯一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溢文、原审第三人佛山新虹机械有限公司分车间、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和兴印刷厂、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旋风金刚石磨轮厂、原审第三人清远市升华建陶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潘得献、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甘洋木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高要市纯美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恒立信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罗遇荣、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中宝力联电缆厂、原审第三人徐文虎、原审第三人黄志伟、原审第三人广东英超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宝利莱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郭氏企业名嘉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东源县好爱多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华德、原审第三人陈啟雄、原审第三人梅久太、原审第三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创明杰工业皮带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清远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沙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标牌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恩平市新锦成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金碧嘉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如新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肇庆市纯一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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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29
    3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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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44号 -

    原告- 清远市升华建陶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新虹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标牌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和兴印刷厂 肇庆市金碧嘉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 高要市纯美陶瓷有限公司 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旋风金刚石磨轮厂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中宝力联电缆厂 肇庆市宝利莱陶瓷有限公司 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明杰工业皮带有限公司 东源县好爱多陶瓷有限公司 肇庆市郭氏企业名嘉陶瓷有限公司 清远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英超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市新锦成陶瓷有限公司 肇庆市纯一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立信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沙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甘洋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如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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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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