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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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狄云、汪林俊、水雪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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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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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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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85执1064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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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杭江商初字第1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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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 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 水狄云 汪林俊 应柏林 陈巧媛 郑中平 卢霞华 黄国余 彭晓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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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水狄云、汪林俊、应柏林、陈巧媛、郑中平、卢霞华、黄国余、彭晓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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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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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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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 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 水狄云 汪林俊 应柏林 陈巧媛 郑中平 卢霞华 黄国余 彭晓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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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水狄云、汪林俊、应柏林、陈巧媛、郑中平、卢霞华、黄国余、彭晓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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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
3 |
(2015)杭江商初字第1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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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 水狄云 汪林俊 应柏林 陈巧媛 郑中平 卢霞华 黄国余 彭晓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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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水狄云、汪林俊、应柏林、陈巧媛、郑中平、卢霞华、黄国余、彭晓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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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
4 |
(2015)杭江商初字第1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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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 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水狄云 汪林俊 应柏林 陈巧媛 郑中平 卢霞华 黄国余 彭晓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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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水狄云、汪林俊、应柏林、陈巧媛、郑中平、卢霞华、黄国余、彭晓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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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
5 |
(2015)杭江商初字第1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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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点光源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 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亚细亚点光源有限公司 水狄云 汪林俊 应柏林 陈巧媛 郑中平 卢霞华 黄国余 彭晓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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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亚细亚点光源有限公司、水狄云、汪林俊、应柏林、陈巧媛、郑中平、卢霞华、黄国余、彭晓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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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
6 |
(2015)杭江商初字第1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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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点光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亚细亚点光源有限公司 水狄云 汪林俊 应柏林 陈巧媛 郑中平 卢霞华 黄国余 彭晓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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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亚细亚点光源有限公司、水狄云、汪林俊、应柏林、陈巧媛、郑中平、卢霞华、黄国余、彭晓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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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
7 |
(2015)杭江商初字第1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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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点光源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临安亚细亚点光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 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水狄云 汪林俊 应柏林 陈巧媛 郑中平 卢霞华 黄国余 彭晓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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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亚细亚点光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水狄云、汪林俊、应柏林、陈巧媛、郑中平、卢霞华、黄国余、彭晓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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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
8 |
(2015)杭江商初字第1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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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点光源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鑫珑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 临安爱华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亚细亚点光源有限公司 水狄云 汪林俊 应柏林 陈巧媛 郑中平 卢霞华 黄国余 彭晓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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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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