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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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黄春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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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恢223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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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4-08 |
2 |
卢伟雯与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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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52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卢伟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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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18 |
3 |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詹建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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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8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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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2-04 |
4 |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指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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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307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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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8-19 |
5 |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黄春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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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9493号之一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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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20-04-07 |
6 |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叶文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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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81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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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09-04 |
7 |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指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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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26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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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20-04-02 |
8 |
姚毅与苏元波、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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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91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姚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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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20-11-13 |
9 |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指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达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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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2649号 | - |
申请人-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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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12-11 |
10 |
苏元波、姚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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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辖终24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苏元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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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20-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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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民初1264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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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26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指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林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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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指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达:原告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指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达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1264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指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偿还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林达对被告浙江指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共12270元,由被告浙江指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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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2 |
(2018)粤0606民初2228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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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28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黄春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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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光: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春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返还30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春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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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3 |
(2018)粤0606民初2228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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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28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黄春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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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光: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光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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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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