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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仁堂绿

    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32号A1幢13楼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8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4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佐伊化妆品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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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2992号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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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8-06 2021-08-30
    2

    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赛、株洲市美限商贸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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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14215号 姓名权纠纷

    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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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11
    3

    原告南京七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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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14民初916号 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七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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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21-03-02 2021-03-26
    4

    原告广州绿金家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绿金家园(福建)保健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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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4民初6087号 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绿金家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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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3-26
    5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申请人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张文军、刘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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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06执26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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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0-12-29
    6

    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浩嘉传媒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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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4民初2828号 商标权权属纠纷

    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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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0-12-31
    7

    原告张文军与被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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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4民初4545号之一 公司决议纠纷

    原告-张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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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0-12-25
    8

    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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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民辖终86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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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0-11-06
    9

    原告绿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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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4民初4259号 商标权权属纠纷

    原告-绿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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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09-30
    10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冲锋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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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3民辖1041号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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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0-09-23 2020-12-29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浙8601民初73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宝栀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帅润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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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G89G92中缝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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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 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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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上诉材料,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540162692021-08-1117:12:14:789联系人:冯彩锶、刘巧静(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联系人:冯彩锶、刘巧静电话:020-830086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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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1
    2

    (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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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 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 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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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351160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产品;二、被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351160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产品;三、被告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351160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四、被告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五、驳回原告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968442021-07-2116:11:05:0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电话:020-830089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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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3

    (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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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 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 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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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39944852021-07-1916:08:26:96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电话:020-830089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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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4

    (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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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 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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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3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440222021-01-0715:40:17:474联系人:陈盛萍、邓昭君(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联系人:陈盛萍、邓昭君电话:020-83008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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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5

    (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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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 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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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843732020-12-0815:40:02:824联系人:陈盛萍、邓昭君(2020)粤0106民初28843号河南中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有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广州好城贸易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联系人:陈盛萍、邓昭君电话:020-83008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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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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