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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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侯朋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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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知民初1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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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02 |
2 |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欢创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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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85号之二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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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0 |
3 |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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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4149号 | 其他 |
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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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3-22 | 2021-07-05 |
4 |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侯朋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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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知民初5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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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4-01 |
5 |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侯朋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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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知民初26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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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28 |
6 |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裕景盛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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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2360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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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23 |
7 |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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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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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2-31 |
8 |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连锋泽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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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5执91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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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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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仁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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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753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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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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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凯维科技有限公司、黄浩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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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550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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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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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5民初17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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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1769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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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1769号余根亮: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根亮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0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联系人:谢远舒联系电话:0755-86608245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1010室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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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2 |
(2022)浙0206民初5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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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京盾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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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京盾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AL72):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市京盾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20897125号“SMO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销售和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3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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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3 |
(2021)粤0306执184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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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8400号之一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圣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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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8400号之一深圳市圣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7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84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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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4 |
(2021)粤0306执98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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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85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欢创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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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985号深圳市欢创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75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9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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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5 |
(2021)粤0306执98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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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87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诚鸿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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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987号深圳市诚鸿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76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9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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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6 |
(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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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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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84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46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服务诉讼平台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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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7 |
(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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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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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84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46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服务诉讼平台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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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8 |
(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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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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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6日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2019)粤0309民初14114号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0012901号“SMOK”、第20897125号“SMOK”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告于2020年3月23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承办法官助理:唐聪21050879领取材料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综合庭810室邮政编码:518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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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9 |
(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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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康思泰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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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之一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康思泰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康思泰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第10012901号、第20897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10000元给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第10012901号、第20897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40000元给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公司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或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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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10 |
(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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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康思泰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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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康思泰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0012901号、第20897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公司送达。你公司的举证期及答辩期均为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503号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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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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