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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焱置业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复地南都荟一分区401室(申报承诺)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2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永平,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弋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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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90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弋江分公司
    朱永平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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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5-06 2021-05-28
    2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光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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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执3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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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13
    3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芜湖莱坤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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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执39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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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13
    4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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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执保16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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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0 2021-03-23
    5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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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执保4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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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5 2021-03-01
    6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耿天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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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391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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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3-29
    7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周玲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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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391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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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3-29
    8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斯威琦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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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445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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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2-03
    9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吴师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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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391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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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4
    10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彭叶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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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39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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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0-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皖0203民初518号吴师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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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51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师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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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518号吴师师: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师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师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租金及管理费96604.48元及以96604.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2元,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40元,被告吴师师负担234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联系人:唐胜联系电话:0553-4832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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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2

    (2021)皖0203民初1687号芜湖嘉佑商贸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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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168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嘉佑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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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1687号芜湖嘉佑商贸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嘉佑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嘉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租金25016.8元、管理费25016.8元;二、被告芜湖嘉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775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以32275.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436元,由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8元,被告芜湖嘉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98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0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联系人:邓瑞芳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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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3

    (2021)皖0203民初516号刘良婷、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弋江分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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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5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弋江分公司 被告- 刘良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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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516号刘良婷、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弋江分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良婷、第三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弋江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刘良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租金33402.32元、管理费33402.32元,共计66804.64元及其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本金66804.6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4元,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苏元义联系电话:0553-4832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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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4

    (2021)皖0203民初518号吴师师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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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51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师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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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518号吴师师: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师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拖欠的租金48302.24元、管理费48302.24元,共计96604.4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计算至被告实际缴付之日止),暂计算2020年4月1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32514.36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唐胜联系电话:0553-4832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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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5

    (2021)皖0203民初1687号芜湖嘉佑商贸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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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168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嘉佑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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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1687号芜湖嘉佑商贸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嘉佑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拖欠的租金25016.8元、管理费25016.8元,共计50033.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计算至被告实际缴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为15408.3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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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6

    (2021)皖0203民初516号刘良婷、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弋江分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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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5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弋江分公司 被告- 刘良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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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516号刘良婷、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弋江分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良婷、第三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弋江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拖欠的租金33402.32元、管理费33402.32元,共计66804.64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计算至被告实际缴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22553.8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联系人:苏元义联系电话:0553-4832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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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7

    (2021)皖0203民初518号吴师师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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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51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师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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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518号吴师师: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师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拖欠的租金48302.24元、管理费48302.24元,共计96604.4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计算至被告实际缴付之日止),暂计算2020年4月1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32514.36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4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联系人:唐胜联系电话:0553-4832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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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8

    (2020)皖0203民初3914号周玲玲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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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391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周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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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914号周玲玲: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玲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租金、管理费共3653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26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26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元,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3元,被告周玲玲负担76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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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9

    (2020)皖0203民初3916号耿天文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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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391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耿天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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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916号耿天文: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天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天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租金、管理费共72122.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061.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061.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6元,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6元,被告耿天文负担171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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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10

    (2020)皖0203民初3914号周玲玲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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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391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周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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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914号周玲玲: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玲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星焱置业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4月10日拖欠的租金18267.6元、管理费18267.6元,共计36535.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至被告实际缴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12714.2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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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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