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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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苗圃等肖像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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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846号 | 肖像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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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08 | 2016-11-04 |
2 |
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与苗圃等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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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846号 | 肖像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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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08 | 2016-09-21 |
3 |
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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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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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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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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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圳通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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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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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苗圃等肖像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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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像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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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与苗圃等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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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像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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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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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4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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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0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乐澄(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通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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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09号乐澄(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圳通贸易有限公司、乐澄(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0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向国内外销售侵权产品,立即将已销售的产品退回销毁;二、判令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登报承认侵权事实,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00元和合理维权费用200,000元,共计4,200,0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4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陈渊琦电话:0755-28923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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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1)粤0307民初1409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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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0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圳通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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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09号赣州赫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圳通贸易有限公司、赣州赫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0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向国内外销售侵权产品,立即将已销售的产品退回销毁;二、判令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登报承认侵权事实,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00元和合理维权费用200,000元,共计4,200,0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2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黄蓉电话:0755-289927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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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3 |
(2021)粤0307民初1409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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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0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赫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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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09号赣州赫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圳通贸易有限公司、赣州赫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0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向国内外销售侵权产品,立即将已销售的产品退回销毁;二、判令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登报承认侵权事实,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00元和合理维权费用200,000元,共计4,200,0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2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黄蓉电话:0755-289927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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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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