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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沪江教育

    上海行藏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存续
    •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云路2号7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9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9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詹圳娜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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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75305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詹圳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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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09-29
    2

    赵春媛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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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6612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赵春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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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30
    3

    王敏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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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6633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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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30
    4

    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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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58478号之一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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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8-27 2021-09-17
    5

    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杰、谢颖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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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18793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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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8-06 2021-10-08
    6

    刘思源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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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4726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刘思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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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7-01 2021-07-01
    7

    严昌黎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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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47252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严昌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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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8-02
    8

    何红林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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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44394号 合同纠纷

    原告-何红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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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7-30
    9

    罗某某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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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45941号 合同纠纷

    原告-罗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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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8-02
    10

    孔莹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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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458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孔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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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8-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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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 上海互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厦门鸿凯宝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怀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凌岳远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云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五厦门青峰领势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厦门鸿凯宝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九上海怀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曹建 四赖凤玉 三陈丽萍 钱洪菊 七上海云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十伏彩瑞 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上海凌岳远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钱凤蕊 薛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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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丽萍、薛子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互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钱洪菊、被告二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陈丽萍、被告四赖凤玉、被告五厦门青峰领势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六厦门鸿凯宝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七上海云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八上海凌岳远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九上海怀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十伏彩瑞、第三人一薛子林、第三人二钱凤蕊、第三人三曹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确认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借款协议》和《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合同标的1.8182亿元)无效;二、判令确认原告和被告一、被告十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5月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原告与被告三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三、判令确认第三人二与被告六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四、判令确认第三人一与被告五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五、判令确认第三人一与被告四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六、判令确认第三人二与被告七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七、判令确认被告一与被告八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八、判令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九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九、判令被告四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335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判令被告五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465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一、判令被告六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490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二、判令被告七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310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三、判令被告八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417.5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四、判令被告九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482.5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五、请求判令沪江公司协助办理上述股份返还的变更手续;十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2月15日9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庞闻淙。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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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2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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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 上海互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厦门鸿凯宝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怀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凌岳远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云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五厦门青峰领势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厦门鸿凯宝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九上海怀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曹建 四赖凤玉 三陈丽萍 钱洪菊 七上海云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十伏彩瑞 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上海凌岳远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钱凤蕊 薛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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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丽萍、薛子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互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钱洪菊、被告二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陈丽萍、被告四赖凤玉、被告五厦门青峰领势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六厦门鸿凯宝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七上海云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八上海凌岳远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九上海怀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十伏彩瑞、第三人一薛子林、第三人二钱凤蕊、第三人三曹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确认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借款协议》和《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合同标的1.8182亿元)无效;二、判令确认原告和被告一、被告十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5月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原告与被告三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三、判令确认第三人二与被告六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四、判令确认第三人一与被告五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五、判令确认第三人一与被告四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六、判令确认第三人二与被告七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七、判令确认被告一与被告八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八、判令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九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九、判令被告四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335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判令被告五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465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一、判令被告六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490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二、判令被告七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310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三、判令被告八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417.5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四、判令被告九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482.5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五、请求判令沪江公司协助办理上述股份返还的变更手续;十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2月15日9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庞闻淙。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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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丽萍,陈丽萍、薛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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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20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 上海互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厦门鸿凯宝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怀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凌岳远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云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五厦门青峰领势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厦门鸿凯宝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九上海怀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曹建 四赖凤玉 三陈丽萍 钱洪菊 七上海云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十伏彩瑞 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上海凌岳远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钱凤蕊 薛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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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204号陈丽萍、薛子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互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钱洪菊、被告二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陈丽萍、被告四赖凤玉、被告五厦门青峰领势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六厦门鸿凯宝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七上海云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八上海凌岳远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九上海怀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十伏彩瑞、第三人一薛子林、第三人二钱凤蕊、第三人三曹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确认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借款协议》和《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合同标的1.8182亿元)无效;二、判令确认原告和被告一、被告十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5月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原告与被告三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三、判令确认第三人二与被告六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四、判令确认第三人一与被告五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五、判令确认第三人一与被告四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六、判令确认第三人二与被告七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七、判令确认被告一与被告八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八、判令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九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九、判令被告四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335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判令被告五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465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一、判令被告六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490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二、判令被告七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310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三、判令被告八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417.5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四、判令被告九将其持有的沪江公司2482.5万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十五、请求判令沪江公司协助办理上述股份返还的变更手续;十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2月15日9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庞闻淙。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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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 上海互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钱洪菊 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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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洪菊: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互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钱洪菊、被告二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合同标的181,820,000元);二、判令将被告一持有的被告二9.8%股份返还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二协助进行股权登记变更手续;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0年9月16日14时15分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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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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