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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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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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2267号之一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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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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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同景宏航置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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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6民初364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金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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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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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得莉与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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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8民初2229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得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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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29 |
4 |
梁红与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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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8民初183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梁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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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24 |
5 |
杨清春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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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8民初2676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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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29 |
6 |
王浪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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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8民初2676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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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29 |
7 |
李光碧田平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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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8民初2677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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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29 |
8 |
王丁仙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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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8民初2676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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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29 |
9 |
李薇翁振力与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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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8民初2676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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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3-29 |
10 |
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同景宏航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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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6民初167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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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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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8民初1892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彭容 彭晓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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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G93 | 2020-05-12 |
2 | (2018)渝0108民初974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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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4 |
3 | (2017)渝0108民初42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被告- 公 告 (2017)渝0108民初4253号 冉崇碧 谭春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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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11 |
4 | (2018)渝05民终397号 | 相邻关系纠纷 |
上诉人- 周细芬 被上诉人- 唐勇 陈文倩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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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传票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24 |
5 | (2017)渝0108民初42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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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副本及证据材料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23 |
6 | (2017)渝0112民初26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张峻菱 张峻豪 张德正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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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14 |
7 | (2017)渝0112民初26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张峻菱 张峻豪 张德正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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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4-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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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8民初75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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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民初7590号 | 恢复原状纠纷 |
原告- 程昱达 被告-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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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8民初7590号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程昱达诉你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8日10:00在本院42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4月23日上传日期:2019年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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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2 |
(2018)渝0108民初96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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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96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被告- 彭晓君 刘永清 彭容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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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9647号彭晓君,刘永清: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你们与彭容、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8民初9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彭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159169.97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4月8日欠的利息154564.71元、罚息11385.06元、复利15928.37元;二、被告彭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1159169.97元为基数,复利以165949.77元为基数,均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8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彭容、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支付律师费42275元;四、被告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彭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48元,由被告彭容、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前款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1日联系人:王艺姝联系电话:023-65589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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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3 |
(2018)渝0108民初96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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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96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被告- 彭容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彭晓君 刘永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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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9647号彭容,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彭晓君,刘永清: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30在本院3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8.23上传日期:2018.8.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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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4 |
(2018)渝0108民初96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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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96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被告- 彭容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彭晓君 刘永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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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9647号彭容,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彭晓君,刘永清: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3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7.26上传日期:2018.7.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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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
5 |
(2018)渝0108民初97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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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974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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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9749号莫顺雅:本院受理的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诉你(2018)渝0108民初9749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315法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承办人:张敏联系电话:8115519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上传日期: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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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
6 |
(2017)渝0112民初26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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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6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张峻菱 张峻豪 张德正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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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640号张峻菱、张峻豪、张德正、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张峻菱、张峻豪、张德正、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峻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195095.99元及截止2017年1月16日的利息27439.2元、罚息141.17元、复息378.99元;二、被告张峻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罚息及复息(以本金1195095.99元为基数计算罚息,以利息27439.2元为基数计算复息,均从2017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再上浮50%计算,复息、罚息利随本清。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采用固定日调整方式进行调整);三、被告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德正对被告张峻菱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8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10元,由被告张峻菱、张德正、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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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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