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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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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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0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程康朗 被告- 王峰 邵丽芳 曹钧 曹继均 曹永海 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虞高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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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邵丽芳、曹钧、曹继均、曹永海、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虞高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康朗诉被告王峰、邵丽芳、曹钧、曹继均、曹永海、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虞高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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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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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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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0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程康朗 被告- 王峰 邵丽芳 曹钧 曹继均 曹永海 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虞高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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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邵丽芳、曹钧、曹继均、曹永海、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虞高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康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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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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