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105民初3991号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5民初39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991号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50.82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9950.8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672992021-09-2815:22:24:0联系人:韦晓明、吴越鸣(2021)粤0105民初3991号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
展开
|
2021-09-27 |
2 |
(2021)粤0105民初3991号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5民初39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991号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蛋壳公寓装修施工合同》;2、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950.82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20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本院此前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因疫情影响故开庭改期,本案已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重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在本公告期满后增加1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8月24日下午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40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539561792021-06-1014:27:22:0联系人:韦晓明、吴越鸣(2021)粤0105民初3991号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
展开
|
2021-06-09 |
3 |
(2021)粤0105民初3991号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5民初39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991号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蛋壳公寓装修施工合同》;2、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950.82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20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二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40法庭A617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8270322021-03-1113:08:50:213联系人:韦晓明、吴越鸣(2021)粤0105民初3991号广州一米智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
展开
|
2021-03-10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