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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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658号鲁良平、强晶晶、芜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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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658号 | -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当事人- 芜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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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8658号鲁良平、强晶晶、芜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诉被告鲁良平、强晶晶、芜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鲁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123547.66元、利息58558.28元、罚息2903.9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鲁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律师费17000元;三、被告芜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鲁良平追偿;四、被告鲁良平、强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办理芜湖市碧桂园塘溪源著11#楼1单元802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96元,由被告鲁良平、强晶晶、芜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8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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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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