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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浓实业

    广州意浓实业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从化温泉镇宣星村00893自编201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2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从市监处字[2020]95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广州意浓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19259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从化温泉镇宣星村00893自编201法定代表人:薛双有成立日期:2002年07月01日营业期限:2002年07月01日至2022年07月01日经营范围:房地产业2020年5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发布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事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意浓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广州佰卓广告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佳通广告有限公司印制“我在从化有间温泉小镇度假屋”和“健康好房醉美荔都”的宣传单张,背面均印有“景业荔都,位于‘中国温泉之都’——温泉镇,旗山,鼓山美景环绕,万亩荔园尽收眼底,更私享畔山花园,空气清新,负离子含量达1000个/立方,是从化难得一见的景区品质大盘,价值不可限量”,“爱伯曼经已进驻,即买即收益,……置业景业荔都,不仅今年买今年住,更即买即收益”等字样,随后在其登记住所摆放,用于更好地推广宣传自己开发建设的“景业荔都”楼盘项目。当事人引用从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在从化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一篇《乡村游火爆!“五一”小长假从化迎客48万人次》文章,该文字载明“空气清晰,负离子含量极高,在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其中,以五指山最为经典。……,每立方厘米空气负离子高达10万以上,是避暑的好圣地。”文中所指的负离子含量是“每立方厘米空气负离子高达10万以上”,且位置是位于从化区良口镇而不是“景业荔都”楼盘所在地从化区温泉镇。印有“我在从化有间温泉小镇度假屋”字样的宣传单张,广告费用为1150元(含3%税率),“健康好房醉美荔都”的宣传单张没广告费用2100元(含1%税率),认定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费用为32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薛双有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朱裕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身份;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发布违法广告的宣传单张;4、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朱裕标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就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5、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朱裕标提供的的广告宣传单张“我在从化有间温泉小镇度假屋”和“健康好房醉美荔都”宣传单张确认表及发票2份,证明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制作违法广告及其相关费用;6、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朱裕标提供的“乡村游火爆!‘五一’小长假从化迎客48万人次”文章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情况。7、当事人的代理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证,证明当事人即广告主。2020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从市场监管温处告字〔20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含有不真实准确且未表明出处的“负离子含量达1000个/立方”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使用数据不真实准确且未表明出处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置业景业荔都,不仅今年买今年住,更即买即收益”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不具备从轻和从重的处罚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对发布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和对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广告的违法行为以一般级别予以行政处罚。对发布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并罚款69800元。对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6500元。合并以上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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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5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2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430200201911180002 广州意浓实业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东一支行 30000.0万元 无效 2019-11-18
    2 2520210820014601 广州意浓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 5000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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