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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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有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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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执恢6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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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09 |
2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德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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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执恢6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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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8-27 |
3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显瑞、葛志鸿、石改美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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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执恢3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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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16 |
4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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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民初66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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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2 |
5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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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执恢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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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23 |
6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德远商贸有限公司、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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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民初1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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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29 |
7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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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执异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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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2-26 |
8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高琴、颜志垚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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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执恢7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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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0-12-31 |
9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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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执12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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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1 |
10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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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执116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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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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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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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民初65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丁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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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2020)黔0201民初6559号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丁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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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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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民初1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金玉满唐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金昆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玖鼎兴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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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及被告高昂、高盘江、高振峰、贵州金昆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金玉满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玖鼎兴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纳雍县老凹乡化磋窝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金玉满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500000元、利息5720993.83元(该利息为算至2020年9月17日的金额,2020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金玉满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185751元;三、被告贵州金玉满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金昆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玖鼎兴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纳雍县老凹坝乡化磋窝煤矿、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昂、高盘江、高振峰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第二项律师代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858-87802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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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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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民初65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丁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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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丁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起诉状主要内容:一、请求人民法院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390.96元,本息合计204390.9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2020年9月21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7.1250‰计息方式计算,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就被告丁富提供的抵押财产【产权证号:六盘水市房权证钟山区字第00040788号,位于钟山区钟山区人民路311号303室,面积为95.1平方米mr】在204390.96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丁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附楼第十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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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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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民初66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候淑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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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黔0201民初6616号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仕平、齐汇丹、韩建娣、沈见木、刘付德、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通(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起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6600000元及利息2345297.12元(利息算至2020年10月29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载明逾期借款利率另行计算至借款本息清楚完毕为止);2、请求判决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全部诉讼费用;3、请求判决原告对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决被告沈仕平、齐汇丹、韩建娣、沈见木、刘付德、陈勇、候淑容对上述借款本息、全部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603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2日9:00分在本院附楼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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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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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民初1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金玉满唐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金昆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玖鼎兴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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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昂、高盘江、高振峰、贵州金昆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金玉满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玖鼎兴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纳雍县老凹乡化磋窝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2民初129号《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审判流程信息、裁判文书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清单》《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本院定于2021年5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六盘水中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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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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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1民初33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冠伟 闫晓燕 六盘水贵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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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黔0201民初3399号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贵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冠伟、闫晓燕、闫怀营、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六盘水贵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68949.60元(2019年6月30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0.6875‰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两项共计2168949.60元;二、被告李冠伟、闫晓燕、闫怀营、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52元,公告费1800元,由被告六盘水贵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冠伟、闫晓燕、闫怀营、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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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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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民终14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蒋正 被上诉人- 蒋先祥 陈军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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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蒋正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2民终1494号《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审判流程信息、裁判文书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清单》、《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马功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敏、杨梅组成合议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不领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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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8 |
(2019)黔民终197号前期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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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1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盘水靖洋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平 张红梅 威宁圣亦商贸有限公司 袁华 张飞飞 黄伟 李章 周奎 水城钢铁(集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周华 六盘水浩洋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靖洋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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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黔民初101号张飞飞、张红梅、周华:本院受理上诉人六盘水靖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六盘水浩洋贸易有限公司、威宁圣亦商贸有限公司、水城钢铁(集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飞飞、周奎、周平、黄伟、袁华、周华、李章、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谭董新(承办人)联系电话:0851-86209349,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彬、审判员干秋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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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
9 |
(2018)黔民终1203号前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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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民终12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林立得 被上诉人- 林御英 贵州三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朱亭烨 陈俊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卢启涛 卢启琴 贵州三得利达工矿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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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黔民终1203号林御英、陈俊:本院受理上诉人林立得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贵州三得利达工矿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三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御英、陈俊、卢启琴、卢启涛、朱亭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徐彬(承办人,联系电话:0851-86209362)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干秋晗、赵传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申请和解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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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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