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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华物业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南五村名都家居广场9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3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春霞、梁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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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52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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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5-18
    2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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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52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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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5-10
    3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镜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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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76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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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08
    4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御林园林工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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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2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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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1-10
    5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章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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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71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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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1-02 2020-06-21
    6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丽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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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74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蔡丽香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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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0-16 2021-05-25
    7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丽平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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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6530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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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6-27 2019-09-18
    8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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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29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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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5-05 2019-08-23
    9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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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97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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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2-18 2019-08-29
    10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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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0249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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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0-24 2019-03-2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执10651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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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1-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民初17137号之一公告判决(章文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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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71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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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7137号之一章文龙(公民身份号码为35052519830517****):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1713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共1704.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以170.43元为本金,分别从2018年9月11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6月11日起算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的数额以本金为限);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你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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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6
    2

    (2019)粤1972‍民初4702号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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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7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御林园林工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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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702号东莞市御林园林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真兴):本院受理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1972民初4702号民事裁定书。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15日你方与东莞市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厚沙路101号君丽花园(花香十二院)君德阁1座103、104号的商铺签订《租赁合同》,并于2015年6月23日与原告签订了《君丽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管理费为5.5元/月•平方米,康华物业公司向租户按2.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房屋面积分别为:103号铺113.23平方米、104号铺75.26平方米,遂物业管理费分别为103号铺317.04元/月、104号铺210.73元/月。交费时间为每月10日前交当月管理费,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6月起你方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缴费用未果,截止至2018年4月18日(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3月18日,你方的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你方占用涉案商铺1个月。)你方已拖欠原告103店铺10个月零18天物业管理费合计3360.6元、水费715.24元、电费7504.25;截止至2017年9月26日(商铺出售日)你方已拖欠原告104号铺4个月管理费842.92元、欠电费9105.24元。以上欠款共计违约金1829.31元。费用合计23357.56元。综上,你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具此状,请求判如所请。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花香十二院商铺租赁合同》103、《花香十二院商铺租赁合同》104、《君丽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君丽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收楼确认书》、《催缴函》、快递单、君丽花园商户水、电费欠费明细及抄表记录、往期缴费凭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决你方支付物业管理费4203.52元、违约金1829.31元(从2017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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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5
    3

    (2018)粤1972民初9752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周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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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97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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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9752号之一周丽平(公民身份号码为41102419801213****):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975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538.13元;二、限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额分段计算,以物业管理费197.31元/月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欠费所属月份之当月的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每月的违约金以197.31元为上限,其中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的违约金总额以1651.88元为上限)。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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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4

    (2018)粤1972民初10249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张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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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02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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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0249号之一张喜明(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2619820813****):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02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12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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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4
    5

    (2018)粤1972民初5914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刘丽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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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9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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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914号之一刘丽颖(13062719870727XXXX):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052.6元;二、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分额分段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以150.19元/月为本金,从欠费所属月份之次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每月的违约金以150.19元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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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9
    6

    (2018)粤1972民初9752号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等(周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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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97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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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9752号周丽平(公民身份号码为41102419801213****):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方式告知。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你支付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管理费共4538.13元,违约金1651.88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两项共6190.01元;2.你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你与东莞市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你购买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南五社区会展东路1号驰生商业中心二期汇展银座8栋1005房。2015年1月7日原告与你双方签订了《汇展中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管理费为2.6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197.31元/月,交费时间为每月10日前,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5年1月7日你签收收楼确认书,你从2016年6月起拖欠管理费,原告多次催缴费用未果,截止至起诉日,你共欠管理费4538.13元,违约金1651.88元,共6190.01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收楼确认书、邮件签收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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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7
    7

    (2018)粤1972民初10249号送达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张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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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02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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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0249号张喜明(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2619820813****):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诉称,2015年6月23日原告与你就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厚沙路101号君丽花园(花香十二院)君德阁1座103、104号铺签订了《君丽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管理费为5.5元/月/平方米,原告向租户按2.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房屋面积分别为:103号铺113.23平方米、104号铺75.26平方米,遂物业管理费分别为103号铺317.04元/月、104号铺210.73元/月,交费时间为每月10日前,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5年6月23日你签收楼确认书,自2017年6月起你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持续占用103店铺至今,原告多次催缴费用未果,截止至起诉日(2018年5月31日)你已拖欠原告103店铺12个月物业管理费3804.48元,违约金707.6元(从2017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截止至2018年3月18日(租赁合同到期日)你已拖欠原告104店铺物业管理费2107.3元,违约金455.18元(从2017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共欠管理费5911.78,违约金1162.81元,水费728.68元,电费20694.03元(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共12个月未缴水、电费,其中103号铺欠水费728.68元、电费7509.35元,104号铺欠电费13184.68元)。以上共计28497.3元。综上,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具此状,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提供了《花香十二院商铺租赁合同书》、《君丽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收楼确认书、邮政速递物流单、邮单、催缴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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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9
    8

    (2018)粤1972民初5914号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刘丽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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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9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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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914号刘丽颖(13062719870727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开庭传票,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你是东莞市厚街镇厚沙路101号君丽花园君德阁1座902号业主,你与原告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君丽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你自2016年7月25日收楼,原告依约向你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你每月物管费为150.19元,暂欠缴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共计17个月物业费共计2553.23元,经多次催缴未果。根据《君丽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八、十六条约定,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依约还应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特具此状,请求判如所请。请求法院判令:1、你支付物业管理费2553.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0.19元为基数,自每笔应缴费当月10日即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2、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楼确认书、君丽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为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8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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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9
    9

    (2017)粤1972执1065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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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10651号 -

    当事人- 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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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10651号陈巧玲: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巧玲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穗仲莞案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接受指定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未计),并承担本案仲裁费7587元、执行费1664元,暂合计119251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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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8
    10

    (2017)粤1972民初2007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朱海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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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0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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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007号之一朱海艳(公民身份号码为43112119850822****):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6465.84元;二、限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每月的违约金分别以269.41元为本金,从本月1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分别以269.41元为限(例如2015年1月的违约金以269.41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本金付清之日,之后月份的物管费利息均按此类推计算)。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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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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