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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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店、深圳市博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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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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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龙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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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龙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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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裴泽春与鲁军军、深圳市龙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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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裴泽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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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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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7民初98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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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980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香江易捷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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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9802号陈兆金、冯贵友、陈诸明、深圳市香江易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原告陈兆金、冯贵友与被告陈诸明、深圳市香江易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陈兆金、冯贵友与被告陈诸明、深圳市香江易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98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64042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4042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四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9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肖锦电话:0755-289599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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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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