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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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新派食品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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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6民辖终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南新派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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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02 |
2 |
(2021)豫0622执保34号申请人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新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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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622执保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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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30 |
3 |
蒋宝佐、张明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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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民终9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蒋宝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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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9-27 |
4 |
蒋宝佐、张明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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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民终9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蒋宝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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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30 |
5 |
蒋宝佐、张明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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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民终9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蒋宝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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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30 |
6 |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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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8执760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绘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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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30 |
7 |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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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8执7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绘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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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0 | 2021-04-30 |
8 |
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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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622民初18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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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7-05 |
9 |
张明献、张筠等与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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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2民初37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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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8-02 |
10 |
张明献、张筠等与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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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2民初37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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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8-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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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豫0611执1813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4 | 详情 |
2 | (2020)豫0611执1678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2 | 详情 |
3 | (2020)豫0611执675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5 | 详情 |
4 | (2020)豫0611执316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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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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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筠 黄焕珍 当事人- 河南永达康食源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永达道口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永达美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 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永达康食源食品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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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康食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永达道口食品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永达美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冯永山、郭玉凤、蒋宝佐:本院受理原告黄焕珍(继承人张明献、张筠)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长葛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版刊登日期:2018-12-07上传日期:2018-12-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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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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