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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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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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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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3-28 | 2018-04-02 |
2 |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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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31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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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08 | 2017-11-09 |
3 |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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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0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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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6-12-30 | 2017-11-13 |
4 |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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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保959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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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6-12-17 | 2019-05-19 |
5 |
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与聂真贵、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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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民初6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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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6-12-01 | 2017-01-05 |
6 |
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聂真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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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保2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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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6-05-31 | 2019-04-20 |
7 |
张毕飞与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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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初字第0074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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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15-12-11 | 2019-04-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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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2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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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7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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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784号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20元,由原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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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0)云0102民初2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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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7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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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2784号原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占有位于昆明市青年路199号珠玑街嘉诚大厦2单元6层H1座房产的43.07%份额。二、本案诉讼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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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3 |
(2020)云0102民初2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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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7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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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2784号原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占有位于昆明市青年路199号珠玑街嘉诚大厦2单元6层H1座房产的43.07%份额。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位于昆明市青年路199号珠玑街嘉诚大厦2单元6层H1座住宅房产中43.07%份额的款项。(估价约138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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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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