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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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旅)应急罚〔2019〕016号 |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4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隐学山庄徐王路180号使用、储存汽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给生产安全事故带来了隐患,该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查)照片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检查时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隐学山庄徐王路180号使用、储存汽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给生产安全事故带来了隐患的情况属实; 2、询问笔录3份,证明检查时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隐学山庄徐王路180号使用、储存汽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给生产安全事故带来了隐患的情况属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现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20%以下确定…”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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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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