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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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等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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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17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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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7 |
2 |
昆明丹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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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7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丹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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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30 |
3 |
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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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民终14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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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4-06 |
4 |
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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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66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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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4-12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行与李莹、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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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0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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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8 |
6 |
焦家良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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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执恢188号之一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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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0-19 |
7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焦家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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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民初1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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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2-28 |
8 |
焦家良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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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执恢188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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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10-19 |
9 |
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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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民终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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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12-08 |
10 |
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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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民终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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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12-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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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民终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 焦家良 焦少良 高云霞 郭金秀 邵正 焦琼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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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5-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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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11执733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2 | (2020)京02执恢188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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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执异4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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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4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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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龙润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焦家良、郭金秀、凤庆龙润茶叶有限公司、昌宁县龙润茶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49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执131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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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2 |
(2021)云01执异4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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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4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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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龙润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焦家良、郭金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49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执131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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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3 |
(2021)云01执异4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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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4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云县龙润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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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县龙润食品有限公司、焦家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49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执61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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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4 |
(2020)云01民初316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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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316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上诉人- 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卓越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建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玖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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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终3169号云南玖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卓越置业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玖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建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起诉请求:一、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抵押物被拆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993.81万元,原告对此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案律师费12万元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共计1005.81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第一次公告后案件遗漏当事人,需要重新追加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建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故需再次重新公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间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9月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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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5 |
(2020)云01民初31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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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316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上诉人- 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卓越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建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玖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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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终3168号云南玖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卓越置业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玖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建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起诉请求:一、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抵押物被拆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993.81万元,原告对此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案律师费12万元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共计1005.81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第一次公告后案件遗漏当事人,需要重新追加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建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故需再次重新公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间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9月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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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6 |
(2020)云01民初33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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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初33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孟凯 被告- 焦少良 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 焦家良 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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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初3396号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凯与被告焦家良、焦少良、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焦家良、焦少良向原告偿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1865333.33元(其中包含2020年7月10日前的利息166万元,其余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每月按LPR的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二、判令被告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焦家良、焦少良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13万元;三、判令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判令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焦家良、焦少良、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以上合计10995333.33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承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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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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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0350号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行 被告- 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 李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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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李莹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46171.72元;以及拖欠的利息和罚息,并按合同约定利率、罚息标准向原告承担利息、罚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暂计至2020年7月22日,本金的罚息37.25元,利息为618.82元、利息的罚息5.51元,合计46833.3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以上共计:49833.30元。4.判令被告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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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8 |
(2018)云0102民初128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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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28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焦家良 郭金秀 焦少良 高云霞 邵正 焦琼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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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2824号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焦家良、郭金秀、焦少良、高云霞、邵正、焦琼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焦家良、郭金秀、焦少良、高云霞、邵正、焦琼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就(2018)云0102民初128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2018)云0102民初1282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涉及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内容,并依法改判:由被告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三项中列明被告的商标专用权、股权予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清偿后仍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追偿;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门人民法庭(华山东路52号)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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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9 |
(2018)云0102民初128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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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28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 高云霞 焦琼仙 郭金秀 邵正 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 焦少良 焦家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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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2824号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焦家良、郭金秀、焦少良、高云霞、邵正、焦琼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焦家良、郭金秀、焦少良、高云霞、邵正、焦琼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1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82912.59元及截止2019年4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人民币535996.62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582912.5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息(以上借款利率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9.42529%,罚息与复息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且罚息与复利之和不能超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焦家良、郭金秀、焦少良、高云霞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焦家良、郭金秀、焦少良、高云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公司追偿;三、若被告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就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出质的99个“龙润”系列商标【质权登记号为:商标质字(2017)第1043号】、被告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出质的3个商标【质权登记号:商标质字(2017)第305号】、被告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号:(昆嵩)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926号】、被告邵正、焦琼仙出质的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号:(昆嵩)股质登记变字(2017)第928号】、被告焦少良、高云霞出质的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号:(楚)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693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取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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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10 |
(2018)云01民初1845号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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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1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理想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 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 焦家良 郭金秀 焦少良 高云霞 邵正 焦琼仙 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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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1845号邵正、焦琼仙:本院判决的(2018)云01民初184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理想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焦家良、郭金秀、焦少良、高云霞、邵正、焦琼仙、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对(2018)云01民初1845号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内容如下:一、撤销(2018)云01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涉及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内容,并依法改判:由被告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上述第二项终列明被告的商标专用权、股权、不动产予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清偿后仍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中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既有其他被告的物保又有被告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人保,那么作为人保的上诉人依法只应对物保以外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对被告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债务都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文明显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只应对物保以外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对被告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债务都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对(2018)云01民初1845号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内容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第一,本案借款在2017年9月24日办理借款展期手续时,没有书面通知盘龙云海,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盘龙云海不应在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招商银行明知盘龙云海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5月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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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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