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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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谢宝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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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176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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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1 |
2 |
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伍思源、罗家静、黎婉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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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民终12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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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4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江春菊、魏海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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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41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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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24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邓伟强、叶建英、邓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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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恢3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邓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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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24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刘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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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1106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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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8-02 |
6 |
(2020)粤0112执561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刘锐潮、徐培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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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56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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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19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黄仕妮、胡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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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3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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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5-14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任月娥、王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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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3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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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5-14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叶雪凯、黄家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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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2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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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5-28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张雪梅、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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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75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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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6-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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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民初1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胜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锦纶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仁盈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昱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伍思源 罗家静 黎婉玲 香明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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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0 | 2020-09-08 |
2 | (2018)阳江市不动产权第00315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阳江市阳利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博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黎婉玲 香明禧 钟志刚 秦盛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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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2 | 2020-03-13 |
3 | (2019)粤01民初1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胜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锦纶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仁盈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昱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伍思源 罗家静 黎婉玲 香明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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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6 | 2019-12-19 |
4 | (2018)阳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2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广州博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黎婉玲 香明禧 钟志刚 秦盛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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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8 | 2019-08-15 |
5 | (2018)粤0112民初5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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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8 |
6 | (2017)粤0112民初5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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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5 |
7 | (2018)粤0112民初1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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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6 |
8 | (2017)粤0112民初54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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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1 |
9 | (2016)粤0112民初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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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10 | (2017)粤0112民初5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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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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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张雪梅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审被告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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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1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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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128号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雪梅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审被告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2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雪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上诉人张雪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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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2 |
(2021)粤0112民初101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劲松、刘又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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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01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刘又元 王劲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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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0120号王劲松、刘又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劲松、刘又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66833.27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房屋(坐落:广州开发区水西路20号、22号1009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034849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举证、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张馨尹(书记员):83009892539391382021-05-2616:35:59:784(2021)粤0112民初101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劲松、刘又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判令,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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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3 |
(2021)粤0112民初101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郑国雄、潘庆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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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01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郑国雄 潘庆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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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0119号郑国雄、潘庆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郑国雄、潘庆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22090.43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房屋(坐落: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110号1幢603房,房地产权证号1026479)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举证、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15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张馨尹(书记员):83009892539391392021-05-2616:35:50:768(2021)粤0112民初101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郑国雄、潘庆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判令,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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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4 |
(2020)粤0112民初113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黄仕妮、胡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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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3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胡士华 黄仕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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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1322号黄仕妮、胡士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黄仕妮、胡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仕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2304.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月13日的利息3456.19元、罚息40.31元、复利11.56元;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202304.4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456.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175%计付;罚息不计复利);二、被告胡士华对被告黄仕妮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仕妮、胡士华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黄仕妮名下位于增城市(现为增城区)荔城街继南一巷71号604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被告黄仕妮、胡士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538025932021-02-2216:01:54:914(2020)粤0112民初113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黄仕妮、胡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黄仕妮,胡士华,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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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5 |
(2020)粤0112民初113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任月娥、王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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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3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王洪波 任月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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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1320号任月娥、王洪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任月娥、王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1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月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0521.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月15日利息10841.9元,罚息125.8元,复利121.73元;自2021年1月16日起,罚息以欠款本金480521.39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084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3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不计复利);二、被告王洪波对被告任月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任月娥、王洪波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任月娥名下位于增城市(现为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7号2幢702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6元,由被告任月娥、王洪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538025912021-02-2216:01:51:700(2020)粤0112民初113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任月娥、王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任月娥,被告,王洪波,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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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6 |
(2020)粤0112民初62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叶雪凯、黄家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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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2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黄家碧 叶雪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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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6214号叶雪凯、黄家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叶雪凯、黄家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雪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4215.24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滞纳金总额为31620.11元;自2017年1月1日起,利息以欠款本金54215.24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叶雪凯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叶雪凯所有的粤AQ4M42马自达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603元,由被告叶雪凯负担269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537925732021-02-0917:21:03:637(2020)粤0112民初62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叶雪凯、黄家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叶雪凯,被告,公告,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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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7 |
(2020)粤0191民初161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资桂庭、李夏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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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61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资桂庭 李夏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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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6178号资桂庭、李夏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资桂庭、李夏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19230.08元以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13日为51067.71元);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10005322)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主审法官:谭茗电话:020-83007073书记员:谭晓琪电话:020-83007062537864872021-02-0517:57:09:609(2020)粤0191民初161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资桂庭、李夏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借款,合同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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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8 |
(2020)粤0112民初75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雪梅、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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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75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 张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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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7508号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雪梅、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粤0112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雪梅不服,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被告张雪梅的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张雪梅无须向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12月8日的复利1135.2元;2.改判上诉人张雪梅无须向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2020年12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根据一审判决的记载,复利以利息53271.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计付,暂计至2021年1月25的金额为504.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537828162021-02-0316:49:44:204(2020)粤0112民初75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雪梅、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雪梅,被告,广州,公告,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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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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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75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雪梅、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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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75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张雪梅 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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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7508号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雪梅、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雪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56681.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8日的利息53271.56元、罚息6271.81元(不含复利)、复利1135.20元;从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1756681.36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53271.56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35%计付;罚息不计复利)。二、被告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雪梅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雪梅追偿。三、被告张雪梅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张雪梅名下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湖苑八十三街12号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雪梅、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537637502021-01-2117:14:19:262(2020)粤0112民初75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雪梅、广州市祥源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雪梅,广州,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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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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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8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镇鸿、戴碧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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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8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王镇鸿 戴碧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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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6829号王镇鸿、戴碧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镇鸿、戴碧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6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镇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1622.4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0月26日的利息19769.03元、罚息253.99元(不含复利)、复利690.74元;从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451622.4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9769.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38%计付;罚息不计复利);二、被告戴碧惠对被告王镇鸿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镇鸿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王镇鸿名下位于增城市(现为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29号锦绣新天地花园11座508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7元、财产保全费2818元,由被告王镇鸿、戴碧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536879422020-12-1015:57:18:827(2020)粤0112民初68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镇鸿、戴碧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镇鸿,公告,戴碧惠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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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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