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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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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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民初118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安东娃 被告-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博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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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民初1182号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理局第五工程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博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东娃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70908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窝工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56696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以上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执行局地下室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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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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