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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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荣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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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34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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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6-30 |
2 |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章国、王云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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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995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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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1-24 |
3 |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金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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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79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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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8-06 |
4 |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兰荣、郑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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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2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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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1-24 |
5 |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宁贵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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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3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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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1-16 |
6 |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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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79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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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9-17 |
7 |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顺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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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79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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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8-06 |
8 |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江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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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79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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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8-06 |
9 |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蒙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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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45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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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12-01 |
10 |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琳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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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63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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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1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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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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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34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方荣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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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荣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34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方荣熠向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9000元;二、被告方荣熠向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以8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3年11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被告方荣熠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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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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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5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许桂东 许日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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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日章、许桂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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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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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34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方荣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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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34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5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A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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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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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景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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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3民初26号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0年12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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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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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63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牙江峰 陈爱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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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牙江峰、陈爱丽、第三人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63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牙江峰、陈爱丽共同向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1000元;二、被告牙江峰、陈爱丽共同向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3年9月12日止;以91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721元,由被告牙江峰、陈爱丽共同负担2391元,由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3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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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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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48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蒙永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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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蒙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蒙永明向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9000元;二、被告蒙永明向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29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460元,由被告蒙永明负担3209元,由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51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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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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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63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罗琳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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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琳艺、第三人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63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罗琳艺向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1000元;二、被告罗琳艺向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以8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7年3月5日止;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被告罗琳艺负担1269元,由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94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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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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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45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蒙永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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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蒙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蒙永明向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9000元;二、被告蒙永明向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29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460元,由被告蒙永明负担3209元,由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51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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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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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5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许桂东 许日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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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35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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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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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63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蔡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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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第三人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63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蔡美珍向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30000元;二、被告蔡美珍向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27元,由被告蔡美珍负担3294元,由原告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33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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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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