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湖税稽罚[2020]58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6年9月,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开票金额9%左右)方式,取得虚开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杭州凯罄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54130,发票号码06207491-06207492,开票日期2016年9月13日,货物名称钢板,金额163123.47元,税额27730.99元,价税合计190854.46元;杭州皓骏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54130,发票号码07763793-07763794,开票日期2016年9月19日,货物名称圆钢,金额162499.36元,税额27624.89元,价税合计190124.25元。上述4份发票于2016年9月记入原材料科目,并已结转2016年成本,于2016年10月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其中杭州皓骏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5月补缴增值税27624.89元,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已补缴,进项税额转出记入原材料科目中,已结转2017年成本。2、2016年10月,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开票金额9%左右)方式,取得杭州久庭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300154130,发票号码21059767-21059771,开票日期:2016年10月13日,货物名称圆钢、钢板,金额427724.28元,税额72713.13元,价税合计500437.41元。上述五份发票于2016年10月记入原材料科目,并已结转2016年成本,于2016年11月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应追缴增值税100444.12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22.21元,追缴教育费附加3013.32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2008.89元。同时,应调增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53347.11元,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88336.78元;调增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7624.89元,追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6906.22元。以上税费合计305731.5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75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20-11-27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