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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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门建波、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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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6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门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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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1 |
2 |
门建波、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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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5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门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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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1 |
3 |
门建波、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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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6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门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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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1 |
4 |
门建波、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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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6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门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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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1 |
5 |
门建波、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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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6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门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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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1 |
6 |
门建波、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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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5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门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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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1 |
7 |
门建波、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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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6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门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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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1 |
8 |
门建波、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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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6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门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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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1 |
9 |
门建波、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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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5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门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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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1 |
10 |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邹成、史开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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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1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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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8-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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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王金娜收藏品有限公司 被告- 钟晓燕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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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G75 | 2020-08-04 |
2 | (2020)粤0981民初18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杨耀明 被告-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叶店华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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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G36 | 2020-07-30 |
3 | (2018)粤0113民初865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新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佩志服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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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0 |
4 | (2018)粤0113民初86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新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佩志服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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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0 |
5 | (2018)粤0113民初865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新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佩志服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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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0 |
6 | (2018)粤0113民初865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新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佩志服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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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0 |
7 | (2018)粤0113民初865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新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佩志服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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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8 | (2018)粤0113民初865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新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佩志服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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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9 | (2018)粤0113民初865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新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佩志服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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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10 | (2018)粤0113民初86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新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佩志服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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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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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民初12316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清、郑德华、吴文兵、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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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31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 李胜清 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郑德华 吴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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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316号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郑德华、吴文兵、李胜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清、郑德华、吴文兵、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6500元及违约金1950元。二、被告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8元,由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2316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539858682021-07-0818:22:06:166(2020)粤0113民初12316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清、郑德华、吴文兵、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科技,判决,被告,网络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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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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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315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清、郑德华、吴文兵、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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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31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 李胜清 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郑德华 吴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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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315号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郑德华、吴文兵、李胜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清、郑德华、吴文兵、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2773元及违约金831.9元。二、被告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1元,由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231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539858672021-07-0818:22:03:99(2020)粤0113民初12315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清、郑德华、吴文兵、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科技,判决,被告,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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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3 |
(2020)粤0113民初12313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清、郑德华、吴文兵、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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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31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 李胜清 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郑德华 吴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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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313号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郑德华、吴文兵、李胜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清、郑德华、吴文兵、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1473元及违约金441.9元。二、被告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8元,由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231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539858642021-07-0818:21:59:588(2020)粤0113民初12313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清、郑德华、吴文兵、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科技,判决,被告,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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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4 |
(2020)粤0113民初12317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清、郑德华、吴文兵、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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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31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 李胜清 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郑德华 吴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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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317号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郑德华、吴文兵、李胜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清、郑德华、吴文兵、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6673元及违约金2001.9元。二、被告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8元,由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2317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539858692021-07-0818:22:09:290(2020)粤0113民初12317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赢创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清、郑德华、吴文兵、中山市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科技,判决,被告,网络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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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5 |
(2021)粤0113民初2018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喜和新能源有限公司、陈丽娟、丘伟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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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01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丽娟 丘伟红 广州喜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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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2018号广州喜和新能源有限公司、陈丽娟、丘伟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喜和新能源有限公司、陈丽娟、丘伟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2019年(叮叮)租赁字第C125号《新能源电动汽车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剩余租赁78000元);2、被告一支付租金共计10400元(暂计至车辆回收日或起诉日,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3、被告一支付违约金21840元(计算方式:109200元*20%=21840元);4、被告二、被告三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539657302021-06-1719:04:15:844(2021)粤0113民初2018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喜和新能源有限公司、陈丽娟、丘伟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租赁,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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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6 |
(2021)粤0113民初2121号之二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佳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东佳仕美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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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12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佳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佳仕美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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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2121号之二广东佳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东佳仕美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佳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东佳仕美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1)粤0113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第三项判项为被上诉人广东佳仕美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539657412021-06-1719:04:22:311(2021)粤0113民初2121号之二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佳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东佳仕美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原告,被上诉人,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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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7 |
(2021)粤0113民初2026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温思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栋、中山国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生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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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02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徐生贵 中山市温思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徐栋 中山国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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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中山市温思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栋: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温思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栋、中山国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生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2018年(叮叮)租赁字第0312号《新能源电动汽车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剩余租赁72450元);2、被告一支付租金共计16750元(暂计至车辆回收日或起诉日,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3、被告一支付违约金43200元(计算方式:216000元*20%=43200元);4、被告二、三、四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539665042021-06-1819:04:48:706(2021)粤0113民初2026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温思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栋、中山国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生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有限公司,租赁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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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8 |
(2021)粤0113民初2033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绿玛居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佰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庞境军、庞科建、唐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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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03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庞境军 广州市佰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绿玛居商贸有限公司 唐涛 庞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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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2033号唐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绿玛居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佰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庞境军、庞科建、唐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2018年(叮叮)租赁字第295号《新能源电动汽车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剩余租赁5810370元);2、被告一支付租金共计1325480元(暂计至车辆回收日或起诉日,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3、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486080元(计算方式:7430400元*20%=1486080元);4、被告一支付粤AK49D6牌机动车修理费、加速折旧费80000元;5、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539657372021-06-1719:04:19:231(2021)粤0113民初2033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绿玛居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佰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庞境军、庞科建、唐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租赁,方式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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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9 |
(2021)粤0113民初9944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巴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庆沣汽车维修厂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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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94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庆沣汽车维修厂 佛山市巴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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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944号佛山市巴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庆沣汽车维修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巴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庆沣汽车维修厂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支付租金12400元(详见附表);2、被告一支付违约金44640元(计算过程:223200元*20%=44640元);3、被告二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7日下午2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539635942021-06-1517:20:10:0(2021)粤0113民初9944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巴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庆沣汽车维修厂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汽车,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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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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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945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享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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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94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分享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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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945号广州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享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享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支付租金6570元(详见附表);2、被告一支付违约金21120元(计算过程:105600元*20%=21120元);3、被告二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7日下午2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539635982021-06-1517:22:23:0(2021)粤0113民初9945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享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原告,诉讼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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