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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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高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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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35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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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18 |
2 |
高闪与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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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高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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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8-11 |
3 |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佑发、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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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民初44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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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12 |
4 |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春松、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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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民初449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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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12 |
5 |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与吴祥友、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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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民初449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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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12 |
6 |
严习荣、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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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2200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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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19-12-24 |
7 |
李庙兰、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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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3650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李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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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20-01-14 |
8 |
沈正洪、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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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3648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沈正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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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20-01-14 |
9 |
操建勋、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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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3649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操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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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20-01-14 |
10 |
严习荣与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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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1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严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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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1-22 | 2019-03-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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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与高闪与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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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35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高闪与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当事人-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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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4353号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与高闪与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4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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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本院受理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与高闪与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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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35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高闪与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当事人-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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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4353号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本院受理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与高闪与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4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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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3 |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与高闪、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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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35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高闪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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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4353号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与高闪、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11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38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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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4 |
(2020)粤0112民初110号原告高闪与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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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高闪 被告-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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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10号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闪与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就(2020)粤011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10号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0)粤011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3.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536084862020-10-1617:52:56:247(2020)粤0112民初110号原告高闪与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有限公司,请求,民初,劳务,依法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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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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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0号原告高闪与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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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高闪 被告-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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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10号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闪与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高闪与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18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闪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的二倍工资差额61377.86元;三、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闪支付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共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959.86元;四、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闪支付高温津贴1500元;五、被告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被告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所负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高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及诉讼保全费1119.08元均由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及被告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535882512020-09-2921:11:51:452(2020)粤0112民初110号原告高闪与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判决,有限公司,被告,公告,支付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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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6 |
(2020)粤0112民初110号原告高闪诉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被告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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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高闪 被告-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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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10号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闪诉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被告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816元的财产。《财产保全告知书》附查封(冻结)财产清单:网控二账户:足额,查封(冻结)期限至2021年6月5日。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534713462020-08-1017:49:31:611(2020)粤0112民初110号原告高闪诉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被告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有限公司,财产,公告,冻结,查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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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7 |
(2020)粤0112民初112号原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闪、被告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被告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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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高闪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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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12号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闪、被告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被告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按原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112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534713482020-08-1017:49:33:535(2020)粤0112民初112号原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闪、被告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被告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有限公司,裁定书,原告,公告,武汉骏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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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8 |
(2020)粤0112民初110号原告高闪诉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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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高闪 被告-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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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10号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闪诉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8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533689012020-06-0518:16:37:918(2020)粤0112民初110号原告高闪诉被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开庭,分公司,华南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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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9 |
(2020)粤0112民初112号原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闪、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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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高闪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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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12号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闪、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8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533689022020-06-0518:16:41:142(2020)粤0112民初112号原告武汉骏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闪、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开庭,送达,华南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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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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