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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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虎门鑫精辉机械加工店与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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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07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虎门鑫精辉机械加工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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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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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虎门鹏浩机械厂与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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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06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虎门鹏浩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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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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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兴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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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6民初3405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沈阳兴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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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18-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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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7071号之二公告开庭传票(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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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0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鑫精辉机械加工店 被告- 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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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071号之二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鑫精辉机械加工店与被告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10时0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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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2 |
(2019)粤1972民初7066号之一公告应诉(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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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0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鹏浩机械厂 被告- 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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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066号之一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鹏浩机械厂与被告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交了欠款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8941.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28941.16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884.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9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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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3 |
(2019)粤1972民初7071号公告应诉(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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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0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鑫精辉机械加工店 被告- 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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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071号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鑫精辉机械加工店与被告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交欠款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447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4477.2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312.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3日10时0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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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4 |
(2019)粤1972民初7066号公告应诉(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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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0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鹏浩机械厂 被告- 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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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066号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鹏浩机械厂与被告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交了欠款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8941.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28941.16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884.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3日9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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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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