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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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黄荣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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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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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张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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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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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邓信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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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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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与胡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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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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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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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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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邓晓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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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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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金立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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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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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与邓信财、邓少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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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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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张海洋、临猗县晋通货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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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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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胡朗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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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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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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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黎孟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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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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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45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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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45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军 吴先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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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吴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49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吴先彬对被告张军的上述债务中的91560元及其利息承担保证担保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6.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军、吴先彬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附:张军,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沙埕镇街道海滨中路100号。注:本公告已于2020年8月21日在顺德法院网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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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2 |
(2020)粤0606民16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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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16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邓晓阳 霍越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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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阳: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晓阳、霍越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邓晓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64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9年6月18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邓晓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霍越燕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邓晓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188.08元,减半收取计1594.04元,由被告邓晓阳、霍越燕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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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3 |
(2020)粤0606民初45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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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45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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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军、吴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张军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5499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吴先彬对被告张军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黄安琪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0年8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杏坛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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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4 |
(2019)粤0606民初54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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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4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高明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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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渝: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明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明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明渝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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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5 |
(2019)粤0606民初576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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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762号 | -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盈德丰饲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桐美饲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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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仲伟、卢丽萍:本院关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德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仲伟、卢丽萍、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桐美饲料有限公司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桐美饲料有限公司对其提出的分配方案异议并未提出反对意见为由,请求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5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德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桐美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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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6 |
(2019)粤0606民初54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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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4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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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渝: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5412号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8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定于2019年8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顺德区法院容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三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序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岑永杰、王健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由罗文琪担任。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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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7 |
(2020)粤0606民初45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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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45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军 吴先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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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吴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49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吴先彬对被告张军的上述债务中的91560元及其利息承担保证担保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6.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军、吴先彬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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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3 |
8 |
(2017)粤0606民初61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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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黎孟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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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孟辉: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清偿原告的饲料款8637485.2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每日按欠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计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止;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长江健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碧莹、龙海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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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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