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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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姜秀军、徐小红、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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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107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姜秀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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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10 |
2 |
詹通海、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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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140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詹通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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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30 |
3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盛小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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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执569号之一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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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07 |
4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薛之倩、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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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1702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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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5 |
5 |
陈裕杰与王琨琳、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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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106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裕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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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07 |
6 |
毛华军与蔡敏君、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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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48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毛华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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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07 |
7 |
张岳与吴学章、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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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4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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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09 |
8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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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198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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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30 |
9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盛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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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特15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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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6 |
10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蔡应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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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执27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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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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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宋仪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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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09-18 |
2 | (2018)浙0104民初76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顾新碗 顾兴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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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9-03-19 |
3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顾新碗 顾兴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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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11-15 |
4 | (2018)浙0103民初538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金荣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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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2 |
5 | (2017)浙0102民初401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夏连超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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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8-08-30 |
6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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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3-14 |
7 | (2017)浙0106民初47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春灵 上海吉拓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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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7-11-14 |
8 | (2017)浙0102民初401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夏连超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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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7-10-10 |
9 | 2017浙0106民初28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雯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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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7-09-28 |
10 | (2017)浙0106民初28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楼世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陈雯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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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7-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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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8601民再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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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赵绿萍 被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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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绿萍:本院受理原审原告赵绿萍与原审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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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2 |
(2021)浙8601民再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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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8601民再22号 |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高勇 再审被申请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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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勇: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高勇与原审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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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3 |
(2021)浙0110民初28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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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81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伟贤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潘杭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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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812号江伟贤、潘杭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伟贤、潘杭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浙0110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伟贤负担25元。原告公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伟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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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4 |
(2021)浙0110民初28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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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81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潘杭锋 江伟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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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812号江伟贤、潘杭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伟贤、潘杭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2020年9月3日,江伟贤驾驶浙A2R5B8号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聚橙路段时,未按规定与前方车辆保持距离,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02608D号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浙A02608D号公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江伟贤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维修期间产生车辆停运损失3043元。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350元;二、被告江伟贤、潘杭锋赔偿停运损失3043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8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庭第二审判庭(余杭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院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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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5 |
(2020)浙0108民初4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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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4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葛吉献 被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潘杭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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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杭卿:本院受理原告葛吉献诉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潘杭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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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6 |
(2019)浙0102民初3352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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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335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浦支公司 加吾铁提衣 阿卜力克木·伊米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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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2民初3352号加吾铁提衣、阿卜力克木·伊米提:本院对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浦支公司、加吾铁提衣、阿卜力克木·伊米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申屠其哲电话:86037382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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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7 |
(2019)浙0102民初335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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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335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加吾铁提衣 阿卜力克木·伊米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浦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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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2民初3352号加吾铁提衣、阿卜力克木·伊米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吾铁提衣(6523**********4318)、阿卜力克木·伊米提(6532**********203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3352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承办人:郭淑婷申屠其哲电话:8675284386037382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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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8 |
(2019)浙0108民初35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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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358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蔡应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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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应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蔡应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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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9 |
(2018)浙0103民初6550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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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655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法足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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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6550号之一陈法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法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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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10 |
(2018)浙0103民初538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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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538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金荣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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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5383号之一金荣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荣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900元。以上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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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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