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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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信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威海天和广告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山东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晖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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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02执恢41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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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5-28 |
2 |
威海市环翠区信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九洲大药房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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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执320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威海市环翠区信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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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29 |
3 |
原告丁玉波与被告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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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02民初13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丁玉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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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08 |
4 |
原告: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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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02民初7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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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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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财保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万木春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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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财保12号之二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威海万木春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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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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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初明与被上诉人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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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3081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初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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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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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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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2执1157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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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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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天康肿瘤药房有限公司、高晖富、隋丽霞、高本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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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02执804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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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8-28 |
9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天康肿瘤药房有限公司、高晖富、隋丽霞、高本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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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02执80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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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8-28 |
10 |
原告:保定市正元庄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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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02民初38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保定市正元庄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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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8-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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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高晖富 威海环翠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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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9-06-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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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0105执427号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5 | 详情 |
2 | (2019)湘0304执1589号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0 | 详情 |
3 | (2019)鲁1002执3204号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7 | 详情 |
4 | (2019)鲁1002执3202号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6 | 详情 |
5 | (2019)浙0782执3817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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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7民初9376号原告余怀立与被告成都云俏君鹏商贸有限公司、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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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37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余怀立 被告- 成都云俏君鹏商贸有限公司 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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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9376号原告余怀立与被告成都云俏君鹏商贸有限公司、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请求判令以上两个被告共同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3.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6000元;4.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的工资32000元;5.2017年未休年假这算金额5517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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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2 |
(2018)川0107民初9375号原告曾静与被告成都云俏君鹏商贸有限公司、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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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937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曾静 被告- 成都云俏君鹏商贸有限公司 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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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9375号原告曾静与被告成都云俏君鹏商贸有限公司、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请求判令以上两个被告共同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25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500元;3.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17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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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3 |
(2018)川0107民初9377号原告刘玲诉被告成都云俏君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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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37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玲 被告- 成都云俏君鹏商贸有限公司 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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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玲诉被告成都云俏君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3*10000);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0000元(3*10000*2);3.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2018年1月至3月的工资30000元(3*10000);4.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至哺乳期结束工资2019年10月190000元(19*10000);5.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2018年3月至7月个人垫付公司部分社保3423.04元。以上共计313423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后15日。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六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按撤诉处理或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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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4 |
(2018)川0107民初9378号原告傅才源诉被告成都云俏君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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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3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傅才源 被告- 成都云俏君鹏商贸有限公司 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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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才源诉被告成都云俏君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000元(3*9000);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4000元(3*9000*2),3.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2018年1月至7月的工资63000元(7*9000);4.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2017年度报销款1000元;5.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2018年3月至7月个人垫付公司部分社保7000元。以上共计15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后15日。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六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按撤诉处理或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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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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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初3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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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初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斐鹤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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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斐鹤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预付货款人民币47570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24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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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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