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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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环(盐)罚字[2019]138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2019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通元镇工业园区01省道与嘉南线交叉口的嘉兴维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决定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9月,注册地位于沈荡镇工业园区1幢,于2018年8月起搬迁到现址,租用海盐和润机电有限公司厂房3000平米开始建设,于2019年3月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主要从事集成墙面生产,生产设备投资评估值45.161万元,项目没有通过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仟肆佰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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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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