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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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何益荣与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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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益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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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何益荣与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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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益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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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方诗婕与潘毅明、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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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方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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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邵士朋与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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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邵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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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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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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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侯勇强与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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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侯勇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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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侯勇强与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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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侯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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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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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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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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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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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汤必胜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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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上诉人-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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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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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下劳人仲案字[2017]01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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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劳人仲案字[2017]0122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李运良 被告- 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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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李运良诉你关于工资争议一案(下劳人仲案字[2017]第0122号),因你拒收,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并定于2017年4月5日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56号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出庭,否则缺席裁决。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2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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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2 |
下劳人仲案字[2016]04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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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劳人仲案字[2016]0461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刘双喜 被告- 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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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刘双喜诉你有关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劳人仲案字[2016]第0641号仲裁裁决书,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6169.71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39.67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39.67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4800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2929.76元;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650元;九、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的二倍2380.80元;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鉴定费300元;上述费用共计114209.61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十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具体补缴数额、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个人应负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缴纳。十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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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
3 |
下劳人仲案字[2016]04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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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劳人仲案字[2016]046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双喜 被告- 杭州拱圆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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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刘双喜诉你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下劳人仲案字[2016]第0461号),因你拒收以及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变更、增加仲裁申请,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并定于2016年9月28日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56号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出庭,否则缺席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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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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